【專家之眼】何必曖昧?直接增設「年青人特別扣除額」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根據媒體報導,財政部有意將目前為列舉扣除項目之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最直接的受益者,將會是有房屋租金支出、所得稅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的已婚年輕族群;其他不變,按目前金額標準,每戶每年可以新增12萬元的扣除額度,擴大所得稅租屋補助的幅度。由於地方選舉在即,財政部的做法,很難沒有「政策綁樁」年輕族群的聯想。

如果財政部的用意在討好年輕族群,何必如此迂迴曖昧?建請財政部直接增設「年輕人特別扣除額」,使20至40歲年輕人,每人每年可享有20萬特別扣除額度;不僅「名正言順」、討好的徹底,也簡單方便,可以免除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所將衍生的排富與否與如何排富難題,以及諸多其他租稅稽徵與順從成本。

更有甚者,如果擔心年輕人賺不多錢,無法享有扣除額所帶來的租稅優惠,財政部實應考慮發放可退還之「年輕人稅額扣抵」(refundable young generation tax credits),使不須納稅的年輕人,可以領回與扣抵稅額等值的現金。

「扣除額」與「稅額扣抵」有何不同?簡單地說,扣除額用於課稅所得之減除、是計算課稅所得之減數;如果沒有所得或所得不高、未達起徵水準,扣除額就不會產生任何的優惠效果。稅額扣抵則是用於應繳納稅額之減除、是計算應繳納稅額之減數;如果應納稅額為零、不必繳稅,則可領回與稅額扣抵等值的現金,因此,即使所得為零,亦可享有稅額扣抵的優惠。

舉例而言,如果稅額扣抵為3萬元固定額度,應納稅額為2萬元的納稅義務人,可將3萬元稅額扣抵額度之2萬元用於「扣抵」其應納稅額、領回所剩餘的1萬元額度;若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為零元,則可領回所有3萬元的稅額扣抵。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制度的改革,應回歸該項支出列舉扣除的原意。基於個人擁有自用住宅,可帶來正外部性、使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迷思,各國政府為鼓勵持有自用住宅,在稅制中多有購買自用住宅補貼措施,我國也不例外;《所得稅法》中,訂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規定。

但若僅對購屋者訂有房貸利息扣除優惠,買得起房子的人可以享有為其打造的租稅優惠,相較於租屋者,恐有偏頗之失,因此,另設有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以求平衡。如今若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相對稱的調整,則應將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亦改列特別扣除。

財政學理很清楚的指出,擁有自用住宅能帶來正外部性的想法,是一廂情願,沒有足以令人信服的實證證據;稅法錯誤的鼓勵個人購買自用住宅,扭曲經濟資源配置,造成社會無謂損失。

美國有學者認為,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2008年次貸風暴,鼓勵購買自用住宅的謬誤政策,脫不了干係。因此,優化稅制的改革,是設計綜合所得稅購屋貸款利息扣除之退場機制,使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一併從稅制中移除,怎麼會是本末倒置,擴大租屋補貼的幅度?

或有人云,居住乃基本生活需要,所得稅制結構怎能不納入考慮?所得稅有免稅額與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的機制,個人居住需求應該在免稅額與基本生活費用中考慮,不宜再設扣除項目。

大學課堂上,我常問學生一個陷阱問題:「有誰不想繳40%稅率?」一點都不意外,人人不想。我提醒同學們,適用40% 稅率繳稅,意味年所得超過472萬,有誰不想年所得超過472萬?願同學們畢業後,年年適用40%稅率繳稅!

財政部有意將目前為列舉扣除項目之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引發討論。圖/聯...

年輕人要唾棄只會一味減稅、讓年輕人繳不起稅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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