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憲法出錯了:人民不相信司法的根源

聯合報 劉明德/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近年來的問卷調查顯示,「信任」法官審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民眾的占比,103年22%;104年23.5%;107年21.9%;108年36.4%;109年26.7%;110年33.1%。換言之,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民眾對法官判案的信任度很低,不信任度高達七成以上。

對於這樣的結果,證明了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相對客觀公正,也符合制憲者和修憲者當初的「設計意圖」。至於司法院自己所作的民調,例如司法院「109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顯示,法官「信任度」高達53.9%,這樣的民調只證明了自己的心虛,哪有自己給自己做民調還發新聞稿的,想騙誰呢!

獨裁國家與真正的民主國家最大的差別,不在於有民選的行政或立法部門,而在於司法是否獨立。一個獨裁國家,鐵定不可能司法獨立,否則,就不叫獨裁國家了。相反的,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不獨立,即使有定期的選舉,都不算是民主國家,台灣屬於後者,當然,這樣的結果追根溯源就得回到憲法。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也決定了一個國家的法官是否為人民所信任。在台灣,法官的判決不被信任是必然的,因為,憲法的條文設計本身就是要法官無法獨立,這就是為什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而司法院又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握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之權。

換言之,有關法官的一切都由司法院說了算。在這種情形之下,法官不可能獨立審判,除了無關於當權者利益的訴訟案子之外,這就是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還能有二、三成的原因。

嚴格說來,台灣的法院沒資格稱法院,而應叫刑部(中國王朝主管司法刑獄的部門,法律是為了控制人民而存在),沒有法院該有的獨立公正,反而是行政部門的層級節制。難怪,只要是公正的民調,法官的信任度都很低,這是結構使然,哪一個黨上台都一樣。

是什麼原因讓法官無法公正呢?是法官法第4條第1項:「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請問,如果你是法官,而你的升遷、獎懲、福利各方面完全取決於這一個委員會,而這一個委員會又是上級任命指派,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作為法官的你,有幾個人敢獨立審判?基本上是一個也沒有。台灣這樣的制度難道與任何一個獨裁國家有何不同嗎?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法官不被信任的制度來源。從這個角度來看,說台灣是隱形獨裁並不為過。

那麼,攸關所有法官生死浮沈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又是如何組成的呢?難道是基於法官自治的原則?剛好相反,不是法官自治,而是上級決定。根據法官法第4條第2項:「前項委員會(即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司法院院長指定11人。二、法官代表12人。三、學者專家3人… 送司法院院長遴聘。」長長一串的文字,煞有介事,其實一句話就可以概括:司法院院長說了算。

那麼,法官法第4條又是怎麼來的呢?是根據憲法第77條來的:「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正因為司法院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什麼權力都歸它,包括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這就造成了司法院集所有權力於一身,卻沒有受到任何的節制。

既然沒有受到任何節制,獨立審判、公正客觀,這些司法人員該有的基本要求有可能落實嗎?不可能。因為沒有一個法官會不要自己的前途而堅持獨立審判。如果有這樣的法官,那麼,他一定坐冷板凳。

要說司法院完全沒有受到節制,那也不是,它唯一的節制就是具有整個司法院領導班子提名權的總統,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任何一個法官,下至地方法院法官,上至司法院院長,有可能司法獨立、有可能客觀公正的審判嗎?不可能,一點都不可能,這樣的制度與獨裁國家何異?

那麼,憲法第77條、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有沒有違憲呢?這個問題聽起來很荒謬,哪有憲法條文自己違背自己的?答案是「有的」,違背了憲法第80條,原因是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既然第80條規定法官不受任何干涉,又怎麼能有第77條以及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的規定,兩者條文的精神是完全的背離,不可能並存。偏偏,所有有關司法人員的法律,都依據第77條去設計,而非第80條,因此,司法不獨立、司法不公是必然的結果。

圖為司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如今,台灣總統既握有全部的行政權,又掌握全部的司法權,哪裡符合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因此,如果台灣要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那就是廢除憲法第77條、取消總統對司法院大法官以及高階司法人員的提名權,一點點都不能沾惹司法部門的人事,完全依照第80條的精神重新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辦法。除此之外的改革都不過是裝模作樣、隔靴搔癢、微不足道。從歷年來的司法改革成果無法增加人民對司法信任度這樣的結果就足以證明我上述的論斷是對的。

司法院 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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