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李雲迪嫖娼 真該「網上遊街」嗎?

聯合報 劉明德/四川大學前副研究員

10月21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向社會通報「李某迪涉嫌嫖娼,並被行政拘留」的消息之後,中國官媒隨之大肆報導,中國央視網還評論李雲迪是「自作孽不可活!」隔天,他就遭到中國音樂家協會的除名,他所代言的一系列產品以及參與的綜藝節目也隨之與之切割,一夕之間,李雲迪不只名利盡失,還可能遭到終身禁演的命運,然而,這是他該得的嗎?嫖娼有罪嗎?嫖娼是不道德的嗎?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裡面,嫖娼屬於犯法行為,在很多衛「道」人士眼中,嫖娼是不道德的。但我以為,嫖娼無罪,嫖娼更不涉及道德問題,就像要穿哪一件衣服、想吃中餐或西餐一樣,是個人的選擇,別人無從置喙,更不能以輿論或法律去定罪。有罪的,不是李雲迪們,而是以道德之名行壓迫之實的那些人,因為那些人傷害了當事人。換言之,道德的唯一標準,不是我的價值觀、我的信仰,而是那個行為本身有沒有傷害到別人,僅此而已。

全世界已經有很多國家把性交易合法了。例如德國在2001年12月20日通過性交易法(Prostitutionsgesetz),這部法律不再視性交易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並將性工作者納入德國的醫療保險和社會安全體系。在一些國家,性交易不只合法,還是社會福利的組成之一:丹麥的身心障礙者一個月兩次的性消費全由丹麥政府支出、德國的窮人還能報銷購買威而鋼的費用。而台灣雖然已經讓同性能合法結婚,但在性交易上面,還是沒有真正的合法,仍然視性交易為不道德,仍需要我們繼續推動,使之實質上合法。

按台灣現行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對從事性交易的行為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如果符合91條-1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那麼,這個但書所指為何?簡單的講,只要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劃定專區,在專區內,性交易就是合法的。然而,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地方政府敢劃定專區,以至於法令上好似已經合法,實質上仍然非法。即使哪一天有地方政府敢設定紅燈區,但性交易必須在紅燈區進行,在專區之外,仍屬非法,換言之,「性交易」並沒有真正解禁,不只在法律上,在人們的道德觀念上也沒有解禁。

對於性交易是否合法的問題,應該回歸到憲法的層次來探討。憲法第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那麼,性工作屬不屬於憲法保障的範圍呢?依照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定:「婦女有自由選擇職業和工作的權利」。換言之,只要是女性自願選擇,而非被強迫的,就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職業無貴賤,一個人要選擇什麼工作,只要不傷害人,就沒有被歧視、被禁止的理由。

憲法第22條還告訴我們:「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由此可以得出,買春應受到憲法的保障,因為它並沒有妨害社會秩序,也沒有危害公共利益,甚至是促進了公共利益,因為它不只減少了犯罪率,還能促進社會的祥和。一個以法律來壓抑性表達的社會,必然會造成更多的不幸。

李雲迪因嫖娼遭封殺。 圖/摘自微博

李雲迪的嫖娼,引來整個中國媒體的撻伐,這種現象所代表的不是他所處的社會有多道德,相反的,代表了這個社會的虛偽。台灣社會應該以此案例為契機,重新檢討性交易的解禁以及道德綁架問題。

李雲迪 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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