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農林22條》惠台 有商機但風險不可忽視

聯合報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大陸於3月17日提出《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農林22條》),係大陸第一次中央層級針對兩岸農業釋出全面性的優惠方案,帶給台灣龐大的商機,但也不可忽視其風險。

《農林22條》延續於過去的作法,但涵蓋層面相當廣泛,許多領域都是首次推出,而且祭出前所未見的優惠,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由大陸單方面發布:大陸提供有關農業的惠台措施,一開始是透過兩方的會議或協商所共同發布的成果,例如2010年6月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給予我18個稅項農漁產品零關稅優惠。而在2016年政黨輪替之後,雙方官方交流停擺,改由大陸單方面提出,如 2018年《31條措施》、2019年《26條措施》和2020年《11條措施》等惠及台灣同胞政策措施,這次也不例外,故內容也由兩岸共同的需求,轉為從大陸利益為考量。 

第二、橫跨各大領域:除了傳統的農漁產品產銷外,還包含財務金融、法律、環境生態、市場、農村發展、造林、水利等。可由本次參與的部會涵蓋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供銷總社等十餘個單位聯合推動看出端倪。

第三、強化法律保障:例如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等都可獲得大陸的制度性保障等。

第四、擴大國民待遇: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援、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等。

第五、參與大陸國家級農業政策 : 可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第六、強化兩岸合作: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鼓勵臺灣鄉村建設規畫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

大陸提供如此優惠的措施,不僅較過去範圍更為廣泛,而且遠優於提供給各國的自由貿易協議或是《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的內容,都沒有如此大幅度的開放與提供國民待遇的優惠。

不可否認,《農林22條》提供的優惠相當的吸引人,然兩岸農業交流已經超過20年,有興趣前往大陸發展的農民,多數都已經前往了,故對一般台灣的農民影響有限。主要是對兩岸的台灣農業企業或是對已經在大陸發展的台灣農民,比較有可能產生效果。

根據經濟部投審會表示,截至今年1月底,台資赴陸投資農林漁牧業僅核准572件,占整體1.29%,核准金額4.78億美元,占整體0.25%。目前不管是數量或是金額都相當有限,未來可望快速增加。

中國大陸擁有14億人的龐大市場,以及廉價的廣袤土地資源與人力資源,還有一帶一路的商機,以及中國政府的政策扶助,對擁有先進農業技術的台灣農民而言,相對於在台灣同質性的高度競爭,前往大陸投資確實是一個相當有吸引力的選擇。

大陸3月17日《農林22條》,是大陸第一次中央層級針對兩岸農業釋出全面性的優惠方...

不過商機永遠與風險並存,在大陸發展不可忽視其風險,投資爭議頻傳,技術被竊取的案件也時有所聞,政府不斷警告「包著糖衣的毒藥」亦非空穴來風。農業種苗還可以透過智慧產權獲得相當的保護,不過即使有專利法等相關規範,在中國大陸外商遭侵權的問題仍相當嚴重。更何況是難以保護的營業秘密,更須注意這方面的風險。例如種植或養殖的配種、飼料或肥料配方、病蟲害防治、運送等都有know how,都需有防範措施,以免遭到大陸的竊取。

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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