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台版檸檬車法案 頭痛灸頭、腳痛灸腳

聯合報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在消費者大力爭取下,去年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以下簡稱「消保會」)終於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即台版的《檸檬車法》。然而,其內容遠低於消費者的預期,適用範圍過於狹隘,有必要全面修正。

為了解決汽車交易資訊不對稱問題,許多國家都有訂立《檸檬車法》(Lemon Laws),以保障買到重大瑕疵的汽車消費者。我國則是從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下手,明定汽車於交付後一定期間或里程內,發生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另新增其他國家較少規定在《檸檬車法》的安全性召回規定。

相較於國外的立法,我國的規範僅在回應數個自救會的抗議活動,內容缺乏全盤考量,「頭痛灸頭,腳痛灸腳」,顯有許多不足之處。

首先,最受批評之處為車商重大瑕疵保固責任過低,僅限於汽車於交付後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1萬2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反觀,外國規定則相對嚴格許多,美國各州規定的保固期限則在12至24個月或1.2至2.4萬英里;中國大陸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過並自2013年10月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得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

其次,國外許多《檸檬車法》包含二手車與汽車租賃,而消保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適用標的僅限於新車。二手車則另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汽車租賃也有「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國人主要交通工具的機車,連定型化契約都付之闕如。

最後,立法技術上有別於他國以專法或行政規章方式規範,我國規定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縱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明文,違反消保會頒布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惟如此重要的規範,以定型化契約規範,一般人根本無所知悉。實有必要訂定專法,不僅讓國人了解相關規範,亦能彰顯保障消費者的決心,立法技術上也更容易將二手車、租賃與機車等納入,無須逐一修訂各項定型化契約。

相較於國外的立法,台版的「檸檬車法案」規範僅在回應數個自救會的抗議活動,內容缺乏...

不可否認,在車商的壓力下,消保會引進《檸檬車法》條款值得肯定。然如此保守的規範,對消費者保障有限。應仿效國外立法,延長保固期限與里程,並擴大適用標的。非但的維護消費者權益,亦有助於督促車商提升我國的汽車製造水準。

行政院 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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