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生訴願案律師:教育部認為大法官在講X話嗎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遴選案進入漫長司法程序。台大王姓博士生日前提出訴願,教育部的補充答辯書曝光,提到訴願人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因此不具有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願的當事人適格,所提訴願並不合法。對此,訴願案委任律師俞百羽直指,「教育部難道認為大法官在講幹話嗎?」

俞百羽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有權利就有救濟」,也就是不能因為身分的關係剝奪其救濟的權利,既然如此,就應該讓學生提出救濟。然而,教育部答辯書指學生確實有受教權,但是沒有請求權,「這種見解跟一般國民的基本常識大相逕庭,難怪現在政府已經失去民心。」

俞百羽舉例,一名員工去一家公司上班,一個月薪水3萬元,每天努力工作,到了月底要發薪時,老闆突然說不能發薪,因為員工只有薪資受領權,但是沒有薪資請求權,所以不能給薪,這樣的邏輯真的很奇怪。

王生則回應,部分台大學生今年曾屢次集合反管學生,要求校長重啟遴選還要改變遴選程序,給學生更多參與機會。現在教育部都認為在法律上,學生並無此權利過問,「這些學生當這麼久的教育部啦啦隊,現在還被打臉,真是辛苦了。」

教育部補充答辯書指出,訴願法所指「依法申請之案件」,是指人民依據法令,有向機關請求就具體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而言,而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並未規定訴願人有直接向原措施機關申請准予聘任校長之權;又教育基本法等規定,充其量承認學生的受教權,不等同學生可申請原措施機關為同意校長聘任的公法上請求權,因此本件不存在訴願法所指「依法申請之案件」。

台大校園。本報資料照片

教育部補充答辯書提到,訴願人是台大在學學生,並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等規範所欲保護之利益主體,從而,訴願人就校長遴選僅是事實上及情感上的利害關係,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其並無提起訴願之餘地。

教育部 台大 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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