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台大生聲請假處分案今補狀 律師調查近3年台大募款情形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人事案至今膠著,台大學生今年5月底到教育部完成遞交訴願書,請求行政院撤銷原駁回處分,上個月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透過司法,讓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擔任校長。上周開庭,雙方激辯未果,今天下午台大學生方補狀,據陳台大沒正式校長的實質損害。據悉,委任律師也申請調查台大近3年間的募款情形。

教育部長葉俊榮上月中旬到任,表明台大案處置希望走出「第三條路」,台大國發所王宗偉等3名碩、博士生認為新部長上任後,此案仍沒有轉圜餘地,且台大長期沒校長,已影響國際能見度及企業捐款,因此在葉上任當天,提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法院先聘任管中閔為校長。

日前準備程序庭開庭,釐清台大學生的訴訟當事人資格,全案未有定論,待下次再議。教育部委任律師侯宜諮表示,教育部5月4日的函是依其法定權責所為之行政審查,屬「內部職務指示」,並非行政處分,學生並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欠缺訴訟當事人適格。台大學生委任律師王瀚興、俞百羽則主張,「教育部拒絕聘任,已掏空大學自治。」,屬急迫情事,必須速聘校長。

受命法官吳俊螢詢問聲請人,「已提課予義務訴願,將來提起行政訴訟的聲明?」、「如果將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教育部核准聘任的請求權依據是什麼?大學法第9條?」、「法律有無賦予台大學生請求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的請求權?」等問題,律師團表示為求謹慎起見,後續將具狀補陳。另也請教育部補充說明,五月四日的函並非行政處分的理由。

台大學生委任律師今天下午2點遞交具狀,主張依據《教育基本法》,學生乃是教育的主體,沒有正式校長,對學生有實質損害,當然有權提出假處分。此外,根據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意旨,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的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俞百羽指出,上次開庭時,曾向法官要求傳喚台大高層主管,盼說明台大校長長期代理的實質影響,不過法官認為有待考量,擔憂驚動校方。此次律師團再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調查近3年來台大的企業捐款資料,釐清有校長和沒有校長時期是否有明顯落差,台大僅需提供書面資料,不必派員出席。

台大師生在傅鐘綁上黃絲帶,訴求大學自治。報系資料照

俞百羽表示,原本希望調查台大近5年的資料,但考量可行性後,改為近3年。他指出,台大400多天沒有校長,相當於一年半,若調閱近3年資料也有比較效果,將請法官調查台大近2學年度的歷史資料,即104年到107年7月間,釐清台大有無正式校長對於募款的實質影響,至於結果如何,將待法官裁量。

台大 教育部 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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