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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志克/民主政府裡最危險的部門

大法官詹森林在憲法法庭辯論中提問「廢除死刑違反多數民意,但大法官是否一定要跟民意妥協?」這個問題直指憲法法庭存在的根本原因,以及大法官應依循什麼法則作出裁決。憲法法庭的主要工作之一是針對特定法律是否合憲,提出分析、解釋及判決;一旦法律被判定違憲,就應根據判決予以修改或廢除。因為民主國家的法律都是由選舉產生的立法部門制定,所以當憲法法庭作出違憲判決時,雖然大法官沒有直接民意基礎,卻可以推翻民意機關的決定。

台灣憲法法庭的運作仿照美國最高法院。美國開國諸賢在建國之初設立最高法院的目的,在防止多數藉由立法或行政權的掌控壓迫少數,因此最高法院設置初衷原本就含有「反民主多數決」精神。然而,僅因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行政或立法權的法律規定,是否意味著它可違背多數人民的意志?答案是否定的。

正因為最高法院不是選舉產生,其解釋憲法的權威必須建立在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尊重與認同,而自我節制與約束正是最高法院建立公信力最重要的心法。其中最關鍵的一種自我節制,是對牽涉人民情感價值或切身利益的政治議題,要麼根據民眾明確表現出的偏好作出判決,要麼就乾脆婉拒介入。尤其當捍衛少數人的利益需以犧牲多數人的利益為代價時,最高法院基於民主原則幾乎都站在多數人這一邊。「統獨問題」與「國家疆域問題」就屬於這類問題,「死刑存廢問題」也是。

一九七三年自由派當權的美國最高法院在社會還未形成共識前,以維護隱私權為由貿然判定憲法保障婦女墮胎權,引發之後數十年廣泛的抗爭。到了二○二二年,保守派主導的最高法院原封奉還,主張墮胎權應交由立法機關規範,儘管有七成以上的民意並不贊同這項判決,仍一舉推翻美國婦女享有近五十年憲法保障的墮胎權利。這兩個判決其實都牴觸當時的主流民意,因而造成後續巨大的社會動盪。

最高法院另一種自我節制的表現在於避免「法官造法」。大法官應屏除政黨立場利益與個人意識形態,單就憲法條文精神與當下社會民情的考量,作出最適切的判決。即使大法官認定某些法律規範不周或老舊過時,也不能越俎代庖、化違憲判決為法條樣本,侵犯立法權。

近年來「法官造法」最有名的例子,當屬美國最高法院對行政部會施加「重大問題原則」的限制:當立法部門沒有對行政業務中嶄新且具重大政經意涵的議題明確授權時,行政部會不能仗恃專業職能知識自行其是,而應回頭向立法部門要求重新授權。但立法部門通常缺乏相關專業,取得此類授權往往曠日廢時。因此,當判定某法規牽涉重大問題時,最高法院實質上已將該法規撤銷。譬如最高法院就以氣候變遷屬重大問題為由,判定環保署在未取得國會授權前,不得強制現有發電廠遵守因應氣候變遷所訂的清潔能源法規。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曾說司法部門既不像行政權掌握軍隊,也不像立法權控制荷包,所以對人民最沒危險性。但自從川普送進三位保守派大法官後,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愈來愈具黨派偏見,也與主流民意漸行漸遠,對民主社會的威脅日益嚴峻,最近甚至主張前任總統可像國王般享有某種司法豁免權。台灣現任大法官的黨派屬性比美國最高法院更加傾斜,所以更應自我約束、謹守分際,極力避踏美國最高法院忽視民意的覆轍,以免將憲法法庭推向民主政府裡最危險的部門。(作者為清華大學合聘教授)

大法官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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