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修法 非專業的善意反傷人

當前國內有兩個重要的社會議題都涉及我國未來治安走向,一是有關犯罪前端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準則)的修正;二是犯罪後端有關死刑存廢的爭辯。兩者皆關係我國司法與犯罪預防體系的再建構,確實需要政府予以重視。

其中教育部於四月十七日公布本準則繼一○九年之後的第二次修正內容,令人遺憾的是,兩次的修正結果卻把我國校園霸凌防制思維與策略自絕於國際之外。也就是說,當聯合國兒童保護機制及教科文組織都已經提出成熟的校園霸凌定義;當我國學界都已經長期採取上開國際定義深化研究校園霸凌時,唯獨教育部在一○九年與今年修法一再迴避全球民主國家對校園霸凌的認識與操作,確實匪夷所思。

教育部此次修法依然沒有將校園霸凌的定義與來源清晰說明,可預見日後在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勢必呈現「國際學理說」與「調查人員自己說」兩個觀點之亂。很難想像強調法治國原則的台灣立(修)法結果,竟然連要處理什麼主體(霸凌)的定義都「沒說清楚」或者是「不說清楚」。

例如,國際通行之有關霸凌行為定義當中,必然有「勢力失衡」要件;然而我國在一○九年修法時,為了把教師納入霸凌適用範圍,教育部當時召開座談會聽取學者專家意見時,不顧全場學者專家一致反對,硬生生地把「勢力失衡」要件拿掉,造成後來校園調查實務上極端的困擾與混亂。今年修法時既然知錯,改將教師移到校事會議的機制處理,是否該把此一要件恢復,做為疑似學生間霸凌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據?

再者,有關學生間霸凌的定義明載「故意」兩字,但此「故意」在霸凌判定上,除了法律上有關「故意」之外,還蘊含一個相當重要的前提,就是該事件必定是出於無端或毫無理由。也就是說,當學生兩者相互打鬧,出手過重者會被歸類在暴力偏差,不會被判定霸凌;學生間玩鬧到最後,有人翻臉並集合諸多事件控訴對方霸凌時,被控訴者基本上也不會被歸類在霸凌。原因很簡單,校園霸凌要處理的對象,是在校園中長期立於橫「霸」角色且四處無端、毫無理由欺「凌」他人的負向優勢學生。

最為誇張的是,竟有自詡為人才庫的調查人員在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將申請調查疑似校園霸凌的八個事項,逐項論斷是否成立霸凌;殊不知所謂霸凌是要集合這八個事項是否達到持續故意傷害的程度後,再統整這八個事項論斷是否成立霸凌事件。若連霸凌定義的ABC都如此缺乏,怎能放心讓這些人才庫的調查人員進行實務調查?

霸凌是一種情境,裡面當然蘊含偏差行為,國際通行的作法是以既有校規處理其中的偏差行為,另集中可用的教育、管教、輔導、諮商,甚至是醫療資源來矯正該橫霸學生持續欺凌他人的情境。國際如此細膩分工,我國卻混成一鍋粥,總以為教育無用,法律才是萬能。

準則此次修法,將原有條文卅四條擴增至七十四條,看似華麗的修法,卻處處顯現思維淺碟、過程粗劣、結果敵化的內涵。

善意而非專業的修法,有時對事件當事人而言會是另一次無法拒絕的傷害;不論加害學生或被害學生,都可能成為本次修法下的受害者。

教育部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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