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模範警察…高雄刑警洩密火速免職 法官認不構成「貪汙」輕判
曾獲選模範警察的偵查佐李育輝,去年被查出洩漏個資給張姓高中同學,去年11月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李也被高雄市警局火速記兩大過免職,檢方依貪汙、洩密等罪嫌起訴李,但法院認為李與張男金流僅屬借款,不構成貪汙,今依違反個資法、洩密判刑,不得易科罰金判3年,得易科罰金處6月徒刑。
李育輝原為新興警分局偵查佐,前年11月底至去年6月間,李男因手頭緊,多次以借款為名義,被控向他高中同學張男收取約30餘萬元款項。
張男給錢後,多次要求李育輝值班時,透過警用電腦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將部分被害人筆錄內頁以及個人資料,用LINE拍照傳送給他,還涉嫌洩漏檢警查緝違法金流的專案訊息。
去年11月雄檢指揮搜索李育輝辦公處所及住家,複訊後認定李犯罪嫌疑重大,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調查後偵結依貪汙、洩密等罪嫌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育輝稱他是基於同學情誼才幫張男查資料,會跟張男借錢,是因為當時手頭不方便,但借款跟查資料並無任何對價關係,且他只跟張借款13萬,其中5萬元已經歸還,還剩下8萬元。
法官依據張男證詞,發現他對於借款金額供述不一,有時稱20多萬元,有時則稱30幾萬元,且張男出庭時,也無法確定「借款」合計總額多寡,因此僅憑張男單一指證,難以認定李有自張男借款30萬元。
法官依據兩人證詞,認定李育輝有4次以「借款」名義從張男借到13萬元,但雙方金錢往來應為借貸關係,縱使李有因洩密取得債務延期的利益,然依據檢方事證,難認李有向張男要求、期約或收受其他不正利益。
不過,李育輝確實有洩漏個人資料給張男,並將高檢署查緝專案時間、內容傳給張男,法官綜合事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6次,判刑4至6月,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則處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判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處4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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