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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車禍要女大生「跟我做愛」肉償 職務法庭判罰俸3月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一名女大生發生車禍,討論和解時,屢次向女大生表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監察院認為陳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彈劾陳;法務部也認為陳的行為失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陳罰款,數額為月俸總額3月。
彈劾案文指出,陳立儒2023年5月21日騎單車,與女大生的機車在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他沒報警處理,卻多次向對方表示可以用「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女大生恐懼害怕、感到不舒服。
陳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妳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妳拿錢,妳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監察院認為陳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構成要件,傷害司法形象,違失重大,依法彈劾。
性騷擾部分,陳立儒已與女大生和解獲撤案;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陳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檢察官榮譽及尊嚴,2023年11月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陳立儒則說,當天他加班到深夜,身心疲憊,下班後趕著回家帶小孩,與女大生發生擦撞事故後,因雙方對於和解難有共識,他一時情緒上湧,才用類似嗆聲的態度說出爭議言語,不是有意性騷。若他當真有意性騷擾對方,相信女大生後來也不會跟他寫和解書和互留電話,並同意自社會局撤案。
因監察院、法務部接連移送審理,職務法庭3月11日審理。懲戒法院認為陳性騷擾,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今判罰俸3月,約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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