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以1萬多票差距敗選,蘇質疑開票過程疑點重重,11月28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經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後,2日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選票已依選罷法規定,送至屏東縣選委會保存地點存放,經上鎖及施以封條,無保存證據必要,今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蘇清泉主張,因屏東縣計票過程有疑慮,如選舉人數於投票日前早已確定,但中選會網站於開票日公告的選舉概況、歷次選舉人數、投票數、投票率等數字都不相同,各行政區投票數縣長選舉均高於縣議員選舉,三立新聞台也曾報導她與周春米票數誤植、計票員操作失誤。
另外,東港國小投開票所,開票時未逐一亮票面對觀眾,僅快速唱票,高樹鄉公所投票所開票時,同時對縣長、縣議員報票,聲音混淆,計票不正確。 他與周春米票數相差 1萬1077 票,縣長選舉無效票達1萬3229票,又出現開票停滯及中斷數十分鐘,過程啟人疑竇。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表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保全須符合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經他造同意者、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但蘇清泉所提證據,不足以認定選務資料有滅失、礙難使用之虞或有確定現 狀之必要性等事由。
另外,選務資料屏東縣選委會已依選罷法規定,包封、簽章並送至屏東縣選委會保存地點存放,存放處所之出入口並已上鎖且施以封條、簽名及押註日期,令蘇清泉針對監視錄影畫面有滅失、礙難使用或遭人變動現狀 之虞,並無提出任何釋明資料,故難認有保全之必要。
FB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