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大專院校學生自我傷害的新聞時有所聞,甚至不少是因為在發生於所謂的頂尖大學而引起社會矚目,心理諮商的相關資源也因此成為立法委員關切的主軸。但是筆者發現在這類討論中「輔導」與「諮商」兩個概念常常在被混淆使用(請見附註[1]與附註[2]),以至於可能讓相關資源被錯置或無法有效發揮功能。
以下筆者先提供個人區別兩者的說明,再回到校園輔導的現場來分析這些情形。

「輔導」與「諮商」都是一個協助者與一個受助者(這裡指學生)之間的協助關係,但是輔導更著重於協助者與學生利用「已經存在」的關係(例如教師與學生)來協助學生。相較之下,諮商則是協助者利用之前與學生「不存在」的關係來提供專業支持。因為兩者要面對的問題是不相同的。
「輔導」多半是從與學生相關的生活事務開始,例如課業問題、同儕問題、生涯規劃或生活狀況等常見的情形,藉由教師個人的經驗或人格特質,適時提供情感支持或生命價值觀的薰陶,一般常見的「如沐春風」或「諄諄善誘」等用語即是表達此意。
大專院校的學生事務處往往也能提供如職涯發展、社團活動、生活輔導或住宿健康等等專業化支援,協助教師更有效的進行相關的輔導。由於所需要輔導的對象包括全體學生,場域就在校園生活,所以讓學生彼此之間或與相關教職員平日有越多越緊密的聯繫,輔導就越能適時的發揮功能。
但是需要進入「諮商」的往往只是少數有心理需求的學生(多數不到10%)。可能是因為對自我價值產生困擾、有複雜的家庭或人際困擾,或是遇到重大事件或創傷等等原因,以至於在其生活各個方面都出現長期適應困難而不容易自我排解的困擾,甚至出現特殊的心理或精神狀況。

由於這牽涉到學生個人的隱私,甚至因此曾破壞自己與重要他人的關係,所以需要與其生活沒有交集但有受過心理相關專業的訓練的心理師或社工師[2]協助,使其內在心理狀態能夠被聆聽與療癒、增進自我價值感或情緒行為的控制、進而以更健康的心理狀態回應外在的環境。若遇到有精神疾患(如憂鬱症、躁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的情形還需要轉介精神科醫師以藥物協助,陪伴度過可能會有自我傷害的危機,而這顯然是需要長期深入的陪伴,很少是短時間內就可以解決的。
釐清兩者的差異後(見下表的統整),我們就可以了解當整個社會因為都市化、少子化與社群網路發展等因素,導致家庭功能弱化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越來越淡薄冷漠,也就使得本來需要倚靠這些師生或人際關係來運作的「輔導」的功能也就逐漸失去著力點。例如教授平時忙於研究與行政,而疏於教學或與學生聯繫,學生有需要時又如何會去找教師協助?
當學生只在遠距課程上出現而少實體課程的互動,彼此支援打氣的夥伴團體也自然難以經營。
這都使得學生在校園生活中更易感受到孤獨與自我價值感的失落,以至於需要到的諮商中心尋求本來沒有任何關係的心理師提供個人化的專業協助,所需要的時間與經費成本顯然高出一般輔導許多。近年來有些大學(如台師大)開始實施專責導師的計畫,將部分系所教師和學務處生輔組教官的生活輔導功能合併,也是一種新型態的強化方式。

因此我們就可以了解,近年校園自我傷害事件的增加,或相關心理議題被重視可能只是直接反映出當前世代的社會氛圍,並不見得是問題的源頭。增加大專院校的專業輔導人員來協助學生固然是應當持續努力的方向,筆者完全支持,但卻需要指出那是只有治標而未能治本的方式,也可能反而讓我們忽略了整個當代校園文化的疏離感與破碎性才是學生心理問題的根源。從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的觀念來看[3],這也就是因為一級預防(如輔導工作)失守,才導致二級與三級預防的壓力倍增,所需要消耗的社會資源顯然更高,但是與能達成的效果卻相對微薄。
所以教育單位與社會大眾若真的要減少學生自我傷害或心理精神壓力,除了增加諮商資源以外,還應該強化第一線教職員工對學生輔導的能力。
其中一個就是減少學生與老師平時不必要的外務或壓力,將資源與時間投注在創造同學之間或師生之間更多自然與良性互動的機會,讓大專校園成為他們認識自己與建立可靠人際關係的環境。同時也要積極提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礎知識,並且讓教職員對於學生特殊心理狀況的辨識能力有所提升,以即時發現與轉介到諮商中心進行相關的專業協助(也就是進入二級與三級預防)。

以身體健康作類比,一個人感冒時有自然康復的能力才是真正的健康,如果每次感冒都大病一場或長久無法恢復,代表體質本身需要加強,而非需要花錢看更多的醫生。從心理健康的角度來看,若能有機會與越多人建立合宜的關係,發展出有意義的連結,在困難時有些重要他人可以提供心理或生活支持,大部分學生可以透過正常的輔導與學習過程調適自己,也會更有信心面對困難與挑戰,也就降低對於心理諮商的倚賴或需求。
這不是說心理諮商不重要,而是要在適當的地方發揮,不能取代校園輔導的機制,才能讓整個校園心理環境朝向更為友善健康的方向。

附註:
[1] 「輔導」與「諮商」在教育現場容易被混淆的原因可能來自於教育部的《學生輔導法》與《大學法》的條文。在《學生輔導法》第3條第3項中定義「專業輔導人員:是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但是第7條第1項又認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而且在《大學法》第17條第1項也明訂「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也就是說,大專院校的各級教師皆有輔導學生的責任,但是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師又特別稱作「專業輔導人員」,有其特定的工作範圍。這樣的定義當然有其實務上的必要性,讓所有教師皆投入學生輔導並有適當分工。但是當校園心理健康議題出現的時候,「輔導」與「諮商」兩種概念混淆就帶來該如何分配資源或擔負責任的問題。
[2]嚴格來說,按照衛生福利部的《心理師法》的規定,諮商是一個醫療性的工作,只能透過有工作證照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行(不包含社工師)。但是在教育部的《學生輔導法》中將社工師納入專業輔導人員,所以一概用「輔導諮商」四個字定義,避免與《心理師法》中的「心理諮商」衝突,但本質上並未有實質區別。讀者如果開始感到概念與用語的混淆,絲毫不必覺得自責。本文因為要區別「輔導」與「諮商」兩個概念其實是不同的,所以提到的「諮商」皆指《學生輔導法》中專業輔導人員所進行的「輔導諮商」,與大學教師皆可執行的「輔導」有所區別。
[3] 教育部另訂有「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將學生自我傷害作三級分工,對應到《學生輔導法》的三級輔導。但是為了避免更多的名詞混淆,本文就不再詳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