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考補考的成績要打折 合理嗎?

某生在民國103年就讀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時,因病假未參加考試,後來參加補考,但學校的成績評量規定,因病假缺考者,補考成績超過60分部分7折計算。該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學生不服國中補考成績以7折計算,歷經多年訴訟,日前由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裁定都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並認定成績評量不是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0月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Image by tjevans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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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將上面的判決文翻譯成白話文,大意是說,依該案國中生當年的高中職入學方式,國中段考成績打折,並不會影響該生的升學,「不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依釋字第382號解釋,裁定駁回;但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無特別限制的必要,就算不會影響該生的升學,但只要該生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就要受理,因此發回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目前國中段考補考成績的計算方式,只要是公、喪假,一律依實際成績計算,但事、病假,成績超過60分的部分要打折,由各校自訂,有的打7折,有的打9折,以該案學生打7折的方式計算,該生考100分,實際上只能拿到60分再加上40分的7折,最高只能拿到88分。

Image by F1Digitals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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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針對事、病假成績打折的背後原因,就是希望學生不要在段考那幾天輕易的請假,平時成績缺考,那次的成績可以直接跳過,用其他的平時成績計算即可,但段考缺考的學生,學校要另外找時間讓他們補考,考卷又不可能重出,就算監考老師把題目卷全部收回,也難保會有其他學生口頭洩題,這是一個公平性的問題。

國家考試、大學學測、國中會考,不可能為了部分學生個人因素,而給予補考的機會,不僅有公平性的問題,付出的成本也太高,那麼學校段考呢?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第6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換言之,學生段考日請事、病假,學校端若准假,就不可以打折,若是要打折,就不能准假,試問法官或教育局長官,學生段考日請假出國,校方要准假嗎?不准假的話,學生記曠課,家長會跳腳,准假的話,成績不打折,公平性在哪裡?這個問題留給大家去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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