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 2.0 諸多項目看到吃不到,迫使照顧者自己有病也不能治!

一個多月前醫生告訴我要動一個全身麻醉的手術,但必須住院三天,包括動手術前一天入住,開刀後一天出院,一共三天。問題是我與家人分擔照顧母親的責任而分身乏術,雖然有長照2.0幫忙,但很多項目形同虛設,在我與個案管理師討論後更發現了這種狀況。

(本報系資料庫)
(本報系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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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在深夜幾點到清晨的照顧中,我們經常要幫她上廁所(她沒包尿布)及餵她吃藥吃東西,如果我去住院,在這部分的照顧就會出問題。我因此再次看了109-06-11版本的「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有一個蠻適合我們需求的「夜間緊急服務」(註),這個服務內容是「於晚上 12 點至隔日 6 點緊急提供非照顧計畫既定之照顧及專業服務加計」,應該可以讓我安心去住院。

109-06-11版本「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提供「夜間緊急服務」
109-06-11版本「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提供「夜間緊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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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與A單位討論之後,他們表示因為他們「遵守勞基法」,所以沒有夜間勞動力可以提供,想當年我也上了好幾年12小時的大夜班,上夜班怎麼會「違反勞基法」呢?現在的醫院與超商難道夜間都唱空城計?

究其原因,為什麼沒有居服員願意做夜班,無非「抽佣的寄生長照」導致給付過低,像這個「夜間緊急服務」如果扣掉抽佣,一個小時可能賺不到100元,若一週五天都做「夜間緊急服務」的夜班,採用跟機構拆帳的方式,那一個月薪水可能還不到兩萬。換成白天去工作,一個小時內還可能有兩個項目,光給付額就超過「夜間緊急服務」六個小時的一半,請問設計這個制度的大官,這樣有誰要去上夜班??

又如我在跟「零短托」服務機構討論的時候,她告訴我星期六日也可以申請一般的項目。我問我們的A單位能不能在六日也提供BA07「協助沐浴及洗頭」的服務,她又說他們「遵守勞基法」,所以沒有假日勞動力可以提供,那為何「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裡面還有AA09「例假日服務」呢?

109-06-11版本「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提供「例假日服務」
109-06-11版本「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提供「例假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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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衛福部會設計一個「經常讓長照機構無法提供服務」的制度?

以我們之前申請過的喘息服務來說,也是要我們自己一一打電話詢問名單上的B單位是否有人力,如果是原單位提供喘息服務,那也經常是原本就服務我們的居家服務員「額外」在週六或週日再「加班」一天!而且根據勞基法,一週必須有一天休假日,所以我們請原單位支援喘息的話,那也是一週只能喘一天。

換句話說,這一切的問題都出在給付過低及居服員的人力極度不足,「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對我們來說有很多項目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畫大餅」!夜間不行,假日也不行!!

在我打電話詢問相關機構的過程中,包括A單位、B單位、桃園市衛生局、社會局,甚至衛福部時,承辦人員偶爾會說出「以前可以現在不行」的話,對我們來說,「追憶過去的日子」太遙遠沒有意義,重要的是,為什麼「現在」政府白紙黑字對人民的承諾書「長照2.0給付及支付基準說明」有這麼多項「說做不到就是做不到」?

受限於人力,很多長照服務僅限於週一至週五提供
受限於人力,很多長照服務僅限於週一至週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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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多月來,我研究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讓我媽被居家照顧(因為機構照顧不可行),結論是長照2.0提供的許多服務「看似存在但不存在」,所以我們只好「找民間服務」,但我其實也是考慮透過B單位找能幫忙的居服員來幫忙,還不曉得找得到找不到呢!

唯一值得欣慰的是,我要動手術的狀況並非危及生命的急病,還經得起拖,說不定再等個幾年,不是我的病會自己好,就是長照2.0可以變成長照3.0,然後一切問題都解決了!?

即使申請了長照與瞭解相關資訊,民眾也未必能申請到想要的服務 翻攝自衛福部長照專區
即使申請了長照與瞭解相關資訊,民眾也未必能申請到想要的服務 翻攝自衛福部長照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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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根據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說明,AA10並非常態而是緊急服務,其說明轉載如下:

Q:「AA10夜間緊急服務」定義為夜間緊急服務且為非照顧計畫中核定之項目,是指照顧計畫並未將24小時或需要晚上12點至隔日6點服務之障礙者列為固定需求之一?理由為何?夜間緊急服務是否可每月不論次數申請?抑或有上限?是否不扣個人額度?

A:對於社區及居家之長照失能者,家庭照顧者的照顧仍是主軸,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提供者所扮演的是分攤與協助的角色,因此常態性的夜間照顧由家庭照顧者擔負,惟緊急狀況,服務提供者得予協助,並因此予以加計費用。

AA03至AA10加計條件是否符合都須由照管中心確認,並非由服務提供者或個案認定。

不扣長照失能者之給付額度,亦免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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