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報導一則台南發生的新聞,李姓男子於服役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年僅十二歲國小女童,後在國小校園內無障礙空間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女童父親發現後報警處理,李坦承犯行,與女童父親以十萬元達成和解,同意給予緩刑,台南地院認李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1年6徒刑,緩刑3年,並禁止與女童聯絡,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這則新聞充分表現出臺灣對於對兒童性侵害犯罪的輕視,簡直不可思議。
首先,這個加害人絕無可能有誤認被害人「不是小學生」的可能,因為案發地點就在國小校園內,一個成年人利用兒童智識發展未成熟而加以性侵,法官怎麼能認為一個12歲國小女童的「同意」有法律上的意義而是「未違反女童意願」?然後對加害人予以輕判?

十年前臺灣曾有一場「925白玫瑰運動」,主要是法官認為一個性侵六歲女童案件中,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必須探討是否「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問題,因而引發社會的不滿,有法界認為所謂「違反女童個人意願」指的是是否「做出強迫女童就範的行為」,像錢建榮法官就認為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限制行為,不一定是要有形的強制力,只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就構成本罪。
他認為該罪重點在違反意願的「方法」,之所以要證明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其實正是要保護人民不會因為無端的指控而入罪云云。本文所要質疑的則是,無論法官考慮的是「意願」或加害人使用的「方法」,只要加害人能認知對象是兒童,加害人的處罰還可以用緩刑「打發」嗎?
世界上的文明國家對於兒童被性侵害,絕對不會如此輕輕放下,美國新澤西州於1994年7月29日,一個女童梅根•康卡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夸斯性侵並被殺害。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們居住的地方,因此催生此法案。
法律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這就是所謂的《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美國佛羅里達州2006年通過的法案還規定兒童性侵犯的初犯大幅提高刑度,實施社區監控,包括終身配帶電子腳鐐、禁止接近兒童常活動的場所、被警方長期監視等。
這位被判緩刑的李姓男子,他如果又去網路聊天室「認識小學女生」,臺灣法律能限制他嗎?誰又能知道他住在哪裡?
臺灣對於兒童權益的保護,輕忽到令人吃驚的地步,導致這類事件層出不窮,像有人就倡議「公開性犯罪者和性騷擾兒童的罪犯資訊,可以讓我們自己保護自己」,就是以一個屢次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子為例,若看14年前的案子,更證明許多法官多年來「反覆慣行判緩刑」的奇怪之處。
2006年,某男子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這類專門對未成年人下手的通常是慣犯,但法官只因為加害人在法庭上的「表演」就感動,就像這個雛妓案中,法官說「他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就相信了。
軍人性侵兒童案,合議庭亦認為「李素行良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而予以緩刑,但一個當時主動拍光碟拍得很高興還大拍特拍的人,一個在校園找小學生下手的人,這幾位法官到底是怎麼想的,怎麼會認為他們有「悔悟之心」、「一時失慮」?
正因為臺灣法治對性侵兒童犯罪的輕忽,誑稱應該思考罪刑相當、反對「亂世用重典」的愚民封建重判,但事實是法官還判到「緩刑」了,只罰點錢就了事,臺灣前幾年自認已經簽訂《兒童權利公約》,那臺灣做到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充分保護兒童了嗎?
美國這麼多關於保護兒童免於被性侵害的法律,其實建築在一個個血跡斑斑的個案之上,但臺灣發生的個案再多,有再多的人上街抗議,法官還是可以判緩刑,還是有「前仆後繼」無視兒童權益的加害人!2011年,台南市單親國三女生小真,被家人發現懷有五個月身孕,後來扯出這名國三少女竟然從四年前,也就是十一歲時就遭到鄰居伯伯引誘援交,嫌犯有六到七個人,甚至有二十位老人的說法。
這件事其實當時村里早就傳得沸沸揚揚,但沒人仗義直言,直到小真懷孕,事情才曝光!
令員警驚訝的是,涉案老人應訊時,不但沒有悔意,還將責任推給家長管教不周,好像自己才是受害人,千錯萬錯都是小真的錯。記者說「因警方查辦此案,原本平靜的社區頓時變了調,到底有多少人涉案,成了居民茶餘飯後談論的焦點;卻始終沒有人徹底檢討,這四年來,為何始終沒人向少女伸出援手,包括社區裡應該早已風聞的婆婆媽媽們。」
那我們是否也該檢討:臺灣社會文化出了什麼問題,這多年來,為何始終沒人向兒童伸出援手,包括說要建立社會安全網的蔡英文總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