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弒母案另一章:「法網」與「社會安全網」都破洞了

男子梁崇銘弒母斷頭獲台灣高等法院判無罪,在看到比較詳盡的報導後,發現他果然是因為刑法19條規定,因為欠缺事前殺害母親的故意,也沒預見吸毒後就會行兇,被高院法官認定他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而判無罪。如果細看幾則報導,都有他及辯護律師所提到的「他連怎麼殺的都忘記了」,梁也說「忘記了」為證。

其次,因為高院同時並沒有提供完整的判決,外界難以得知法官完整的說理,所以撻伐之聲不斷,新的判決找不到,本文就試著找找原審判決,卻發現了令人驚奇的事件。

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弒母斷頭案被告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弒母斷頭案被告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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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家暴經常會是累犯,如果這個人發生吸毒後家暴殺人,或許以前也曾吸毒或酗酒家暴打過人,這樣的人就不能當作「不能預見可能行兇」而成為原因自由行為的免責例外。本文以梁崇銘為關鍵字在判決書查詢,可以發現108年度壢簡字第26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梁男曾發生過類似情況。

在該案判決書中,梁崇銘酒後毆打告訴人,梁崇銘當時說法跟本案如出一轍:「其實我已經喝醉,對於當時情形完全沒有印象,而且記憶呈現片段狀態…」。

所謂的「無識別能力」加上「忘記了」的組合辯詞,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該案法官並不採信梁崇銘的說法,法官以邏輯拆解其證詞並認定其「難認有何酒後記憶不清之情事」,本案的相關報導則指出「刑警回憶,當時梁對答清楚,但一問到關鍵案情,例如為何要殺害生母,就開始裝瘋賣傻,為了避免他藉此脫罪,還特別請檢察官嚴查。」。換言之,梁男一到關鍵說詞就「忘記了」,法官在該案並以梁偵查中的言語認定他所言不實:「被告既能回憶起案發後之情形,猶對於其毆打告訴人乙事,竟推說沒有印象或片段記憶,顯然與常理有悖,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報導又說梁崇銘前科累累,2004年因為詐欺案,被判刑1年10個月,出獄後再犯,2009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的頭頭,集團尾牙時遭逮,那次又被判刑2年,2013年還被抓到在中壢開毒趴,三度進出牢獄,他證言的可信度如何,不言可喻。

此外,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實務上指的多是先天或後天的精神疾病,在無法控制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態下所犯的罪才能適用,把這種自行吸毒的行為也算進去,受到法界質疑。

退萬步言,梁男行為乖張被鄰居視為麻煩人物「(母子)常吵架,住戶有反應經常口角。」,所謂「家暴」不只包括身體上的,精神上的「家暴」有沒有被考慮進去呢?這樣長期的「家暴」及所謂「無識別能力」後就會打人,怎麼能說他「未預見吸毒後會行兇」?

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弒母斷頭案被告無罪,台灣高檢署今天傍晚指出,承辦檢察官一定會上訴。記者邱德祥/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弒母斷頭案被告無罪,台灣高檢署今天傍晚指出,承辦檢察官一定會上訴。記者邱德祥/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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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最令人「驚奇」的是,高院法官「竟然」將梁男責付「衛生局」,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指出:「衛生局除了強制送醫跟密集訪視,根本沒什麼有力手段,就算有專業,網絡沒建構,其他單位不一定幫忙,責付給他有甚麼用呢?…責付前不知道有沒有問過責任單位的意見,如果沒有,那是不負責任的。」,何況,「個案現在沒有吸毒,若神智正常,是不符合《精神衛生法》要件的,到底誰去進行吸毒暴力犯罪者的『社區監督』」!?

四年前,我曾在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講現場聽她的治國「宏願」,當時司法改革的承諾獲得最大掌聲,因為小燈泡案,「社會安全網」也是蔡總統的政見。但四年過去了,這位有再犯之虞的殺母犯又將以責付「衛生局」的姿態「回歸社會」,請問:

這是司改不成功的錯?還是「社會安全網」未完成的錯?更或,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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