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保障好人的法律,不該修嗎?

這幾天所有的台灣人因為連續六天零確診而士氣大振,卻又因為一起殺警無罪判決而罵聲四起,鐵路警察李承翰因為一起逃票糾紛,被一刀捅死,事發不滿一年,一審判決嫌犯案發當下,已達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法官依據刑法19條,給予無罪判決,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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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明顯不符合大部分民眾心中的期待,類似案件在這幾年不斷地重覆上演,鄭捷北捷殺人案,被判死刑;小燈泡及北投女童這兩案,被判無期徒刑,從常理推斷,這些在街頭隨機殺人的嫌犯,都不是正常人,何以鄭捷就被判死刑,王景玉和龔種安被判無期徒刑,而殺警的鄭再由卻被判無罪。

法官依據醫生的專業鑑定作出判決,同樣是殺人,判決結果介於有跟沒有之間。

不是處以極刑,不然就是無罪,法官依據法條、醫生鑑定跟個人的自由心證判案,醫生用超然的立場對嫌犯進行精神鑑定,結果出來,社會開始對醫生跟法官進行獵巫式的撻伐,警察死了,嫌犯依然病著,國人更加不相信司法,打擊基層警察士氣,法律存在的目的是懲罰壞人,保障好人,或許有人會反駁說,嫌犯是病人,不是壞人。

那我們就來談談保障好人這個部分吧!

嫌犯必須強制就醫五年,依現行法規,最多也只能五年,五年後他的病如果還沒好,又出來趴趴走,剛好包包裡又放了一把刀,身上也沒有足供一般人識別他患有思絕失調等病癥的證件,今天我走在街頭不小心看了他一眼,他覺得我對他不友善,罵了我一句,正常人一定會和他發生爭執,但不會想殺對方,但精神病患可不會這麼想,他可能會從包包裡拔刀相向,然後我就被殺了。

我想表達的是,為了保障精神病患的人權,我們不可以在他們身上放任何識別證件,如果時光倒流,李承翰知道嫌犯患有精神疾病,就會用更委婉的方式去處理這一件鐵道糾紛,也會更提高警覺,預防嫌犯隨時有可能情緒失控,做出攻擊的行為,李承翰就不會枉死,但這些都是後話,人死不能復生,然後呢?

全台灣患有精神疾病的民眾,不知凡幾,有的不知道自己病了,有的明知道自己病了卻不吃藥,每天在街頭趴趴走,政府防疫做得很好,可是在精神病患的社會防護網這一塊,顯然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該修法的就修法,該立法的就立法,而不是等更大的新聞蓋過去,船過水無痕,讓這些遺憾的事情不斷的重覆上演,複製貼上。

退一步來講,每天看到社會上這麼多不公不義的事情發生,法律好像都在保護壞人跟病人,人權至上,安分守己的好人,遇到了只能自認倒楣,你能不生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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