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多起酒駕事故後,立法院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項重大變革包括同車共責的連坐條款與酒駕累犯強制加裝「酒精鎖」及沒入條款。結果根據新聞報導,酒駕重懲上路後南投、竹南、苗栗違規不減反增,連高雄警員酒駕今年都已6起,令人懷疑台灣酒駕「亂世用重典」是否已經失敗。

另外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資料,104年至107年具軍職人員身份並涉及酒駕者,高達4720人次,但國防部總督察室在同期統計酒駕人數僅為477人次,審計部懷疑國軍人員酒駕隱匿未報情形嚴重。如果連部分軍警都「喝了再上」,台灣的「酒駕之殤」真不知何時才能停止。
此次修法原因究竟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還是「判太輕」?
其實根據中央社統計,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的平均刑期約在300天,修法後逐年增加,2018年來到1039天(約2年10個月),但仍低於2018年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原因係約有半數獲得緩刑個案顯可憫恕。除了酒駕者的肇事責任可能不到一半,還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對於減低刑度當然有一定影響外。
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認為,酒駕修法很多情況是基於民意考量,實質上法官也沒有那麼贊成。酒駕僅是危險交通行為的一個態樣,嚴格來說與疲勞駕車致人於死沒有太大差異。而現在的法規是把特定行為拉出來加重其刑,但加重的實質理由並沒有那麼有正當性,因此法官在量刑時不一定會跟著重判。
司法流言終結者的一篇文章對酒駕修法則指出「為何屢次修正185-3都針對酒駕?每天無時無刻在街頭上演的『闖紅燈』、『超速』、『隨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紅燈左、右轉』、『未禮讓直行車』、『雙黃線迴轉』、『轉角紅線違停』等,肇生死傷的案件數及死傷人數也不低,為何通通不在修法範圍內?」
從以上角度來看,也難怪未造成死傷的酒駕案件判決中,「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隨著修法逐年上升,超過9成的刑期卻在6個月以下,而且得易科罰金。該分析另外有趣的地方是,大學以上學歷酒駕犯,刑度是90天;高中以下學歷者,則是120天。本次修法最見效的則是,拒測從罰9萬調到18萬後,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統整7月分數據,去年拒測的人數有51人,今年大幅下降至38人。
本文認為,從司法審判的角度來說,因為危險駕駛的樣態多樣,酒駕做為其中一種卻有最重的懲罰,法官似乎「判不太下去」,因而導致即使立法刑度越高,但實務也未隨之起舞,像酒駕未造成死傷常緩刑及六月以下刑期得易科罰金、2018年的統計平均刑期也不過2年10個月。
台灣酒駕嚴不嚴重?
警政署統計近5年(2014至2018年)警方取締酒駕違規件數每年皆逾10萬件,中央社媒體實驗室地毯式搜尋2000年至2019年1月地方法院判決書,分析49萬筆酒駕資料後發現,一般酒駕(未涉死傷)占98%,共有48.8萬筆,酒駕致死案件有2800筆、致傷案件5200筆。酒駕致死傷判決有逐年減少的趨勢,社會矚目的葉冠亨案(被稱為「葉少爺」),判刑6年(2016年假釋,實際執行刑期3年1個月),詹震山撞死柯文哲學生台大醫師曾御慈肇事逃逸案,判刑4年6個月(2017年假釋,實際執行刑期約2年5個月)。
中央社指出,根據2018年日本、南韓警察廳公布的數據,日本、韓國每千萬人的酒駕案件死亡數為16人、42人,台灣則高達100人。
筆者對酒駕曾多次為文討論,首先,台灣酒駕死亡人數有嚴重低估之虞,原因在於警政署只調查24小時以內死亡人數,若調查2016年因酒駕殞命的亡魂,最多差距就有可能會有102至7095人之多呢。
其次,台灣的法律扶助體系已經嚴重扭曲,在這個人稱「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對來者未訂排富條款,部分有錢人犯罪打官司也找法扶,最著名未被排富的例子就是行政院發言人KolasYotaka竟曾申請法扶資源。這種「訴訟的健保制度」,司法院在2018年就編列了13億5521萬5千元的預算支付捐助,每年十幾億十幾億的丟到底幫到誰?
法扶基金會董事長范光群報告時表示,刑事有1萬8742件中,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最多,共有4038件。筆者認為最荒謬的則是人權律師黃致豪宣布退出法扶系統的事件,因為他為了一名6進6出的酒駕被告花了很多時間蒐集科學證據,在法庭上說服法官被告可能有酒癮,好不容易爭取到庭上同意送他去戒治。未料法扶新北委員的結案審查意見上寫「無故未撰擬書狀,扣酬金五千元」,黃致豪看了氣到發抖,自覺一輩子沒受過這麼大的羞辱云云而退出。
有人認為替這類犯行打官司可稱為扶助弱勢, 筆者則指出美國律師界的志願法律服務(Pro Bono)文化是美國律師協會「志願法律服務挑戰」(Pro Bono Challenge)憲章中要求律師應該扶助經濟弱勢,而且一毛錢也不收。在「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領薪水打官司,跟美國應該是「大不同」。
若看台灣的酒駕累犯問題,有位苗栗縣黃姓老翁涉嫌在今年2月間騎車遭警方查獲,因黃酒測值超標,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苗栗地院判他10月徒刑,但黃不服提出上訴,但他在此案前已有5度酒駕紀錄而維持原判。另一案則是桃園許姓男子已有3次酒駕前科,駕照也因次遭吊銷,去年1月2日開車貿然左轉撞死黎女後加速逃逸,審理時全盤否認,法院痛批他已3度酒駕仍不知自省,依過失致死、肇逃判他有期徒刑2年4個月。
六度酒駕判10個月,已經三度酒駕然後第四次酒駕撞死人加肇事逃逸判2年4個月,請問讀者覺得他們被判的是輕還是重?
筆者曾引用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兼主任黃慧娟「防制酒駕之法制對策─兼論日本酒駕治理相關法律」論文討論,其實台灣酒駕若是「酒癮」害的,日本難道沒有嗎?為何日本酒駕致死比率比台灣低那麼多?台灣只要比照日本法律給酒駕犯提供酒精的酒店、商家、車輛所有人、乘客均予以重罰的法律規定,加上嚴格執法,酒駕怎麼不會大大減少?

最後,筆者完全不能認同所謂「其他樣態交通違規致死也很多」來當酒駕致死判決「應該」低於法定刑的理由,因為這是國民認為酒駕應該重罰的立法意志,法官憑甚麼超越?而且就像警察抓交通違規,能用被抓的人的邏輯「還有很多人都一樣怎麼不抓」來質疑執法不公嗎?「其他樣態交通違規致死也很多」卻不立法加重刑罰是立法者與台灣輕縱的問題,怎能怪酒駕「立法太嚴」?
如果拿「台灣、日本、交通事故」當關鍵字搜尋,可以發現如「台灣的交通事故死亡率竟是日本的4.4倍!日媒體人嘆:台灣駕駛太傲慢,都不禮讓行人」、「讓台灣稱羨的紀錄,日本 2018 交通死亡人數創 80 年新低!」、「台灣馬路超危險 死亡率東亞第一」、「台灣車禍死傷太恐怖 每年死者比921地震還」的報導,換句話說:
根本不是台灣酒駕法定刑太重,是其他危險駕駛判太輕,台灣除了酒駕外,其他的危險駕駛致死多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以及遺棄致死罪(刑法第294條)競合適用,但極少依遺棄致死罪法定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論斷,更多的是以過失致死罪輕判。
日本2001年增設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日本《刑法》第208條之二對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五種行為類型做出定義,分別是酩酊駕駛型、高速駕駛型、無技能駕駛型、妨害通行型、無視紅色信號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台灣為何不學學?

本文認為,若從日本的例子及台灣馬路死亡率竟東亞第一的現實來看,並不是酒駕「亂世用重典」及致死刑度不一的問題,而是台灣馬路根本「如虎口」,要是立法者不正視台灣危險駕駛行為的多樣化及刑度過輕的問題,「死亡率東亞第一」的汙名還會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