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就親身體驗過,「性別認同障礙者特別法」成立後,社會大眾的認知逐漸開放,公家機關也沒有再忽視同性戀的狀況了。尤其宣傳效果相當顯著,越來越多人了解這是人權的課題。要不要結婚是個人自由,但連選擇權利都沒有,這就不公平了。日本憲法規定,婚姻要有「兩性合意」的前提才算成立,這裡的兩性指的是生理性別上的男女。換言之,同性婚姻要獲得認可得先修改憲法,但根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修憲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議員同意,及半數以上國民投票贊成,要跨越這一道門檻並不容易。可是,我對同性伴侶的困境也深有體會,這個問題必須設法解決才行。大家應該提出訴求,呼籲立法單位修訂法條,打造出一個有利於同性伴侶生活的社會。我們的人生本該有更多樣化的選擇,如果社會不認同性少數族群結婚的權利,也該推出替代方案保障他們在一起的權利。要開拓出更多元的選擇,得先理解社會的架構,提出訴求的方式也會影響到遊說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