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高市一家四口走絕路悲劇,論臺灣低收入戶標準應該重新檢討。在簡先生的情況中,也許他打零工的收入並不足基本工資所得,但他「被政府認定的收入」就是23,800元,如果他的癌妻被認定為有工作能力,他家的家戶所得還會「上升」。而當時簡先生若把房子賣了,那他的家戶存款必然超過中低收入戶標準,這將導致他家失去所有的身心障礙者補助。如果簡先生陷入「沒有工作只有房子」的困境,政府的「預設立場」就是「你必須把房子賣了籌錢」,至於往後簡先生能否找到房子或這筆錢能用多久,「接下來不是政府的事」,直到簡先生「窮到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後,政府的補助才會再次介入。葉靜倫對這類情形的意見是:「長年以來許多研究者早已指出,計算虛擬收入的防弊思維,嚴重忽略就業市場的各種變因。包括即使長期具有工作意願,卻因機會不均或身體孱弱、渾身病痛,甚至因意外工殤或身心障礙等原因,而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的人。」最後,我們以一個例子理解臺灣低收入戶制度的問題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