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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議會通過 豬肉含萊劑要罰

新竹市議會昨天3讀通過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訂豬肉及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並訂出罰則,檢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3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市府衛生局指出,尊重議會決議,將依地方制度法報衛福部,但縣市政府訂定瘦肉精零檢出相關自治條例,行政院已宣告皆因牴觸中央法規而無效,且新訂者不予核定,市議會曾於2016、2017年兩次3讀通過修正自治條例訂定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都被衛福部回函與中央食安法重複或牴觸,不予核定。
國民黨市議員吳青山、李國璋提案並獲多名議員連署,提案指出,為強化肉品衛生安全管理,參酌大法官解釋地方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範圍内,就地方制度法規定衛生管理的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規範所許。
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克羅特羅或沙丁胺醇等藥物,原用來治療氣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病,長期食用產生的風險是未知的,為維護市民健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因此增訂在竹市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豬肉及以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食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如檢出乙型受體素超過安全容許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如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處3萬元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提案順利通過3讀,將移請市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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