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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府擬禁止販售瘦肉精 抽查畜牧業及加工食品業者

花蓮縣政府為保障縣民食品安全,擬修訂「花蓮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禁止花蓮販售或加工供應含瘦肉精肉品,並依據源頭管理及風險分級管理原則,全面抽驗查察畜牧業者及肉品加工販售等食品業者。
縣長徐榛蔚表示,花蓮縣內的國中小營養午餐、老人社區共餐等,皆選用花蓮在地食材,禁用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及牛肉,會克盡政府把關職責,堅持守護食品安全及縣民健康。
為因應中央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進口,縣府研擬修訂「花蓮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增訂「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牛肉、豬肉等所有肉類及相關產製品,禁止於花蓮縣販售或加工供應」。
花蓮縣衛生局將依據業者規模大小及風險分級管理,針對在地相關食品業者,注重原產地標示、抽驗市售肉品瘦肉精及原料來源文件,維護消費者選擇權利及健康安全。
縣府指出,畜牧場源頭管理,除畜牧場飼料管理制度,派員至畜牧場抽檢飼料外,再送至農委會中央畜產會等檢驗,包含抗微生物藥品、瘦肉精及重金屬等項目;檢驗結果數值超標,則依飼料管理法裁處。
另外,畜牧場血清檢測動物用藥品殘留部分,去年至今花蓮豬場血清抽驗101場次,檢驗均無受體素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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