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餵養遊蕩犬是不是飼主?保育團體:動保不是口號 責任不能缺席

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逐條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修正版本眾多,其中有提案要求長期餵養者應承擔飼主責任,以補上長期缺失的責任機制。保育團體強調「動保不是口號,責任不能缺席」,也呼籲部分人士在政策討論過程中,應基於事實與制度內容進行理性對話,勿散播不實訊息。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等專業團體,今早於立法院審查「動保法」修正案的同時也召開記者會指出,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反覆上演「沒事我餵,有事牠浪浪」的結構亂象,而遊蕩動物管理之所以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主因便是衝突一再發生,不僅時常有野生動物與經濟動物傷亡,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更成為公共衛生和災害救援的隱形成本。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理事鄭憲燦表示,遊蕩犬貓已成為石虎、穿山甲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重大威脅,即便「動保法」早於1998年施行,但飼主責任長期未能落實,棄養、放養與不受管理的餵食行為始終無法有效規範,顯示現行法制仍存明顯漏洞,第一線執法長期陷入困境,遊蕩動物管理修法已刻不容緩。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表示,近年社會普遍以 TNR(誘捕、結紮、回置)作為遊蕩動物減量手段,但不受管制的餵食行為與刻意干擾誘捕的行徑,直接導致誘捕困難、結紮率下降,甚至因為不當的餵食讓動物生病、受傷,直接傷害動物福利。而部分人士點名批評的修法版本,已充分考量合法、經主管機關確認的抓紮工作,「修法將導致無法抓紮」、「志工會被全面禁止餵食」皆是毫無根據的謠言。
以立委黃捷提出的版本為例,明確規定「長期持續提供遊蕩動物食物或飲水者,視為實際管領人」,同時排除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動物保護工作、或於合法運送過程中提供基本生理所需者;立委張雅琳則延續農業部動物保護司「生態熱區禁餵遊蕩犬」的政策,提出針對政府公告之特定區域,規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餵食、置放飼料或以其他方式誘引遊蕩動物。該法條保留主管機關許可與管理彈性,並未全面禁止合法誘捕與結紮作業。
台灣爬行類動物保育協會理事長游崇瑋表示,遊蕩動物本就具有娛樂性狩獵與追逐行為,國內多起野生動物遭犬隻攻擊致死的案例中,屍體多為完整、未被食用,顯示攻擊行為並非出於飢餓,遊蕩犬貓並非生態系中自然演化的物種,本身即對野生動物與公共安全構成威脅,不應將問題簡化為「只要有東西吃就能改善衝突」,部分團體的論述缺乏科學與實務經驗支持,也形同迴避人類應負的管理責任。
現場一名曾因遊蕩動物事故受害的民眾也站出來表示,自己過去曾在道路上因突然竄出的遊蕩動物而摔車受傷,醫療與修車費用全數自付,事後卻完全不知道該向誰求償,沒有人願意為後果負責,受害者就永遠只能成為沉默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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