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動保新制 棄養寵物最重罰百萬、虐待致死加重其刑

在立法院疾呼下,行政院會今天拍板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為棄養,可重罰100萬元;虐待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去年12月31日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提出38項修正版本,內容包含源頭管理、末端管理、衝突管理等,而主管機關農業部的版本,卻在行政院「卡關1年」,立法院最終決議2周內提出政院版本,未來再併案審查。
根據行政院版動保法修正草案,明定動物飼主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為飼主;為避免無故棄養寵物,並丟給政府機關處理,飼主將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一定條件」送交動物者,視為棄養。
此外,過去長有飼主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事實,規避稽查、取締,修正草案規定,草案規範,寵物遺失時,應於遺失事實發生次日起5日內,申報遺失;屆期未申報者,除有正當理由外,如飼主因故受傷、住院等事實上無法進行申報事由,視為棄養動物。
若飼主任意棄養,未來罰則將提高,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罰鍰,提高至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罰鍰。
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者,也加重刑度,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考量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或買賣,因不法獲利甚高,為遏止不法行為,擅自經營繁殖者或買賣,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內到寵物,可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沒入。
此外,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對於動物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認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對於動物得予以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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