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獵殺4台灣黑熊無罪 學者:尊重狩獵權但恐有過度解釋之虞

屏東霧台鄉大武部落獵殺台灣黑熊案,屏東地院考量被告為原住民,且獵捕行為是「非營利自用」,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後的除罪規定,今(26日)判處9名涉案獵人無罪。至於行政罰部分,將由主管機關另行依法審酌。原民學者表示,此判決表面上可謂對原住民族狩獵權的最大尊重,但恐怕有過度解釋適用之虞,反而容易讓大社會對原民文化產生誤解。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陳張培倫表示,該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判決無罪,雖然可以是說對原住民族捕獵權的最大尊重,但其判決理由引用動保法第21條之1「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除罪條款中的「非營利自用」,是否有過度解釋適用,恐怕值得檢討。
陳張培倫說,依目前各媒體揭露,該案獵捕行為似乎無涉傳統文化及祭儀,此較無疑義。但該行為是否屬於「非營利自用」,依目前透露的判決理由得知,法官似乎是排除了其「以營利為目的」的可能性,因此主張可適用該除罪條款。但坦白說,該等捕獵行為,難道也是部落傳統所能接受者?
他舉例,在王光祿案中,Tama Talum宣稱捕獵行為係自用(給母親食用),此類主張,尚能在部落正常生活脈絡或價值觀中被理解。但是屏東黑熊案,該捕獵行為(包括後續的展示爭議),似乎並不能在部落的生活脈絡或價值觀中所能被接受。
因此陳張培倫表示,法官判斷的關鍵若只是在營利與否,而未考慮其「自用」行為是否符合或可連結至部落規範,恐怕就有過度解釋適用之虞,「表面上尊重了原民狩獵權,但實質上並未根據原民狩獵文化的本質或精髓進行適切的判斷。」此判決結果,反而容易讓大社會對原民文化產生誤解。
判決理由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在今年2月18日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就原住民族獵捕、宰殺野生動物部分,於第21條之1規定增訂「非營利自用」的除罪事由,並修正第51條之1規定而以行政罰替代、排除原本違規的刑罰,唯有基於營利目的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才能論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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