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瓊瑩/企業積極推ESG 政府呢?
近來因中東及俄烏戰火、國際貿易關稅、氣候變遷、能源安全等國際局勢緊迫,加以國際氣候條約控制全球升溫、推動各國減碳淨零,乃在歷次COP會議上要求各國企業應依其國情環境推動ESG,亦即在環境、社會議題上需具備有效之治理機制,能充分揭露生產生命周期應有的社會公益,以及對人權、勞權、弱勢的支持與保障。
其中除了進行碳盤查、落實再生能源應用於循環經濟外,尤其特別重視執行流程的透明、反腐、反賄賂,保障納稅人權益以確保公共資源開發的世代正義。因此各國、尤其是跨國企業,更須重視年度永續報告的公開透明和揭露。而為確保其確實執行,透過投資與金融市場準則來制約企業財務資訊、氣候風險與機會揭露。
換言之,民間企業、尤其是上市櫃公司,已積極暢通各種減碳新管道,以及市場交易權益關係者的透明監督機制。在政府對企業的監督面向,已啟動機制來促進企業對競爭的自覺和自律。相較於一九七○到二○○○年間推動落實的C2C與永續發展理念更為具體。
在國際上,現在亦開始討論相對於企業ESG責任,身為執法者與監督者的政府,是否也應有其相對應的ESG責任?例如近年來,各國在軍事戰爭利益、稀有資源開發爭奪,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績效和透明度。公部門不只有監督企業之「權」,亦有以身作則之「責」。
政府開發綠電,就落實二○五○淨零排放、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而言,政策立意良善;惟在執行過程中要如何獲得民眾信任?預算透明監督、採購廉政規範、政策影響評估、落實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人民權益保護等關鍵議題,亟需有清晰客觀的規範和標準。
從各國的ESG政策可看到,英、紐、澳、星、加、歐盟等國多已朝公部門ESG揭露前進;法、日、韓則側重「綠色採購」。
台灣亦著重在「綠色採購」,尚未整合到地方政府與軍事機關,因此立院審查預算,與政府ESG概念缺乏連結,包括廣受爭議的諸多特別預算如治水計畫、交通建設等。這些政府流程機制該由誰監督?誠然政院應要求政府各部門負責,同時應有外部第三方查核;包括民意監督公共參與,立院、監院及審計部尤應肩負重任。政院永續會應統籌協助政府各部門策訂目標,但不宜擔當唯一的審查監督者。
新加坡的GreenGov.SG,即有對應民間企業ESG內容的前端管理與事後檢討。環保永續發展、循環再生,並非近代西方文明之產物,中國自古即有道法自然的生態哲學,「竭澤而漁」的思維亦納入經濟學理念。秦代的「田律」堪稱世上最早的環保成文法:順應自然、封山育林、制約特殊禁獵期。
撫今追昔,國家永續發展不只是要求企業落實ESG,更應落實公共問責,包括公部門、公營事業、公共工程的碳盤查與法制化減碳揭露,並提升公民參與、國會監督、審計查核、永續採購,方能樹立公共治理的永續標竿。
(作者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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