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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還全體法官完整的違憲審查權

憲法法庭因政治紛擾而停擺多時,關心憲政與人權的人們很焦慮,甚至不惜催促大法官「以身試法」,不顧法律評議規定來審查法律。然而,憲法秩序真的只能靠大法官維護嗎?為什麼一個法院卡關,好像我們的憲法就出現「空窗」?我國憲政體制這麼脆弱嗎?

對比同時也充滿著憲法爭議的美國,就不會如此。無論是關稅、出生公民權、驅逐移民、護照性別登記、片面停撥聯邦補助款‧‧‧都會先由各地聯邦地方法院處理,之後再在不同審級交鋒,至今各級法院已經作了很多「暫時」的裁定。可知即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消失」,各級法院還是能夠在自己轄區內從事違憲審查。他們不會出現「空窗」,而且各級法院裁判此起彼落的精采裁判,累積的經驗更可以作終局決定的重要參考。

可見,如果我們的違憲審查制度像是美國,那憲法法庭暫停,就不會造成「憲法空窗」的憂慮了。

其實我國司法違憲制度,本來就不是「憲法法庭獨占」,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也像美國一樣可以審理大多數憲法案件。以剛剛進行言詞辯論的美國「關稅」爭議為例,主要爭點都在「總統所課關稅是否有法律授權」。如果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台灣,行政機關的課稅處分若欠缺法律充分授權,也會被行政法院撤銷。這種案子根本不需要跑到憲法法庭。

我國大法官唯一獨占的,是法院認定法律違憲而「宣告失效」或「拒絕適用」的權力。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對於自己根本認為違憲的法律,只能閉上眼睛適用它,或是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為什麼、憑什麼大法官獨占這種權力?普通法院可以認定「行政命令」違憲,進而拒絕適用;但碰上違憲的「法律」,就雙手一攤丟給大法官,道理何在?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制憲者所設想的違憲審查,就是美國式的體制;我國憲法與釋字第一號解釋,都早於西德的基本法與憲法法院,所以根本不可能是「參照德國經驗」而制定。現行制度的來源,乃是行憲之初,沿襲訓政時期舊制,背離制憲者原意的變種。釋憲多年,甚至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之後大法官自己在一九九五年的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中,硬是憑空移植德國基本法規定,剝奪各級法院違憲審查權,在憲法、法律都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隔空取物創造一種「法官聲請釋憲」的制度。這號解釋形同宣告,「法律違憲審查」乃是大法官的禁臠,普通法院不配管。

現行的「大法官獨占」,則是由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法源依據比較紮實,但同時也可能由立法者來解套。依此,何不修改憲法訴訟法,把「個案拒絕適用違憲法律」的權限還給每一個法官,擺脫釋字三七一魔咒?現今的法官所受的憲法學訓練,以及民主憲政的薰陶浸淫,遠遠超越行憲初年的法官。他們的平均憲法學素養,也不見得輸給現任的那八位大法官。而且在個案中「拒絕適用違憲法律」不等於一般性地「撤廢法律」,並無民主正當性的問題。這也許可以活絡憲法,同時也能減少憲法法庭獨占釋憲權,成為政治必爭之地的風險。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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