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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護憲不能只靠大法官

許多人誤以為「只」有大法官才能解釋憲法,或是錯認憲法法庭乃是中華民國憲法下「唯一」的憲法守護者。這一方面會讓其他也有維護憲法義務的國家機關無視憲法,同時也可能讓憲法法庭誤把憲法當成自己的禁臠。前者是怠惰、失職,後者則可能過動、侵官。

憲法法庭目前因缺額無法實體審議案件。由於負責提名的總統堅決不肯與立法院協商諮詢,立法院在這樣的敵對氣氛下也是「照單全不收」,在雙方充滿鬥性的局面下,僵局短期難解。難道中華民國憲法就無人解釋,沒有任何機關可以捍衛人民基本權利了嗎?

其實憲法雖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但那只表示司法院有著「最終」的解釋權,而非「唯一」的解釋權。而且司法院解釋憲法,仍然必須在審判、訴訟等典型「司法權」的範圍內行使,還必須受到憲法與相關程序法律(如憲法訴訟法)的約制。例如,在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前,釋憲並不是透過「憲法法庭」,程序上也不是「訴訟」,可見目前的「憲法法庭」與它的整個體制,本身就是「立法的創設物」,而不是直接從憲法上導出,因此它當然必須在框架中行使職權。絕對不是任由大法官自行創設程序與要件,否則民主國豈不變成「大法官國」?

那在政治僵局與法律限制下,憲法法庭暫時停機,人民權利就無法保障了嗎?事實上,憲法法庭從未「獨占」憲法解釋權,更不是唯一的憲法守護者。各級法院本來就該在每一個案件中引用憲法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有的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之際,也都有義務適用與遵循憲法。在這些「適用憲法」的過程中,司法與行政部門也都在解釋憲法。

司法院所獨占的,只有「將法律宣告違憲失效」的權力而已─而且這種獨占權,還是當年大法官自己在釋字三七一號解釋創造出來的。然而,要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並非都須使「法律全部失效」。一般法院本來就可以合憲性解釋來限縮法律適用範圍,以保障人權而無待大法官指示。例如,為了保障人民生存權,將死刑限定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形,是普通法院本來就可處理的,何勞大法官?此外,普通法院也可在涉及人權的個案中審查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乃至地方自治條例是否合法合憲,並且拒絕適用違憲的規範。哪有「只能等大法官」的問題?

憲法法庭空轉當然不是好事,但實證研究也早已指出,過於依賴司法違憲審查,常常反而是政治部門推托自身「恪遵憲法」職責的藉口─違憲的立法,立法機關本來就該修;違法的行政措施,政府一開始就不該做。政治部門自己明明知道某些措施有可能違憲侵犯人權,卻還是悍然為之,然後傲慢地對人民說「不服就去聲請釋憲啊!」現在更拿著憲法法庭空轉來相互指摘,完全是推卸責任。

在憲法法庭「暫停」之際,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及各機關該做的,一方面是更謹慎地避免違憲違法,另一個當然是積極地對話協調,讓大法官能盡量達成憲法明定的十五人。捨此不為卻讓僵局持續,還要大法官公親變事主;不但打破立法,甚至趁著憲法法庭「當機」的空檔,一而再、再而三搞出疑似違憲的措施,那滿口要「護憲」的口號,只讓人覺得充滿偽善。(作者為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憲法法庭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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