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曬不到與看不到的奧秘

正值溽暑,友人自大陸旅遊回來,對當地防曬的各種招式,印象深刻,尤其是國外媒體一向討論熱烈的臉基尼(Facekini),更為驚艷。其實臉基尼不是新玩意,早在二○一二年,紐約時報就有一篇Dan Levin的報導,談到青島市海邊的防曬面罩,游泳時頭部只露出眼睛、鼻尖及嘴唇,對日曬防護周全,正巧當時法國發生布基尼事件及一堆訴訟,東西輝映,引起各界注意。

所謂布基尼(Burkini),是法國南部一些女性回教移民,在海邊包得密不透風,法國人即將burqa(回教罩衫)加上bikini,產生新字布基尼,地方政府對此穿著予以禁止,引發歧視爭議而涉訟。這些都是陳年往事,為何重提?只因今年八月下旬經濟學人雜誌報導,提到中共機關報人民日報,以臉基尼為例,批評社會上的「防曬焦慮」,認為公眾對如何防曬存在誤區,反應過度,經濟學人並預告臉基尼現象不會久存。

臉基尼會否長久存在?並不重要,倒是人民日報竟然會關心防曬焦慮,是否又別有其他焦慮?值得思考。持有台胞證的旅客,相信都有需實名購買交通票證(動車、輪船)的經驗,在進入閘口時當地居民可掃臉過關,而台灣居民卻須人工作業。合理推斷,全國十四億人口的長相已然存儲在一巨大的資料庫內,國民的移動,包括遷徙、旅行、通勤、甚至散步,理論上都在可掌握範圍內,咦!這豈不是喬治歐威爾小說一九八四的情景?Yes or No,要看相關制度是如何設計。

掃臉,其實是生物辨識技術的一種,早期因臉部辨識的精準度,比不上指紋、虹膜、或聲紋,還不普遍。本世紀以來刑事偵查影片中,人臉辨識技術,已屬常見,十餘年前國際航線機場通關更已普遍採用,最近國內銀行也擬採Face ID開戶,技術早已不成問題,但與其他生物辨識不同,臉部辨識在遠距離即可取得或運用,隱私及監控議題,就特別凸顯,難免染上警察國家的色彩。

中華民國一向重視人權,針對生物辨識有無違憲,早於民國九十四年就有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算來剛好屆滿二十年,值得大書特書。當時因戶籍法指紋建檔有否違反憲法第二二、二三條,大法官解釋文的用詞遣字極有彈性,論戶籍法卻又兼顧其他生物辨識方法隱私權的空間,是當年相當先進的解釋。簡單言之,國家若基於重大公益,蒐集「高度人別辨識功能」的生物特徵,應以法律為明確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例如:只能用於機場通關),不得濫用。

所以,臉基尼沒必要禁止,而政府如因公共安全或利益,蒐集或利用掃臉的資料庫,則應確實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由民眾決定是否提供個資,實際執行則應嚴格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八條之規定內容辦理,換言之,當事人除被動由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說明相關事項外,亦可主動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甚至可以請求刪除個資(這就是歐盟所謂的Right to be forgotten)。如此民眾無虞權益受損,公務機關也就不必有非分之想了!對岸法律如有相同或類似的規定,人民日報就無須旁生焦慮了!

曬不到,有防曬焦慮;看不到,有老大哥焦慮(Big Brother),但只要適當規畫,立法遠慮,就不應會有焦慮!(作者為財團法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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