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官場霸凌要靠職場霸凌法來治?

霸凌,是人們深惡痛絕,卻又難以擺脫的夢魘。尤其是最近勞動部霸凌事件,又引來一連串公部門長官霸凌的爆料,可見這絕對不會是孤例。如果再加上私領域,霸凌就更是人人有感。有鑑於此,政府提出修法甚至立法的建議。

但是對於目前風頭上的幾個事件,需要修法才能處理嗎?明明現行法制就可以處理卻要修法,恐有轉移焦點之嫌。就好像民進黨去年爆出一堆性騷擾與桃色事件,政府就趕緊推動修改「性平三法」,表現得好像很關注似的;至於真正的問題是否解決,大家就忘記了。另一方面,真的要用法律根絕職場霸凌,也有極多困難之處,在立法上需要謹慎、全面權衡。

首先說「長官霸凌」。無論在公私部門,只要有科層體制、上下階層,長官的確有權指揮監督,還可以運用賞罰機制來教導催促。尤其公務員更有法定的「服從義務」,加上還要長期在機關工作,碰到委屈只能吞下去。然而,公務員都知道,上級的命令僅在「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才有拘束力。

而且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務員不是二十四小時待命上班,而有法定工作時數。長官在非上班時間任意指派勤務,要求迅速回覆LINE訊息,甚至要求公務員去辦長官私人事務等,都有逾越權限之嫌。至於辱罵攻訐、強逼工作,也觸犯公然侮辱罪、強制罪,或構成侵害身心健康的侵權行為。處理這種濫權管理行為根本不用修法,本來就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及上級監督權限糾正、懲處。監察院亦可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與監察法的規定,進行調查與彈劾。

查遍我國現行法令,明文規定「霸凌」的,幾乎都是教育領域,尤其是針對中小學生間的霸凌。至於職場霸凌,目前是以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僱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規定,加上並無拘束力的「指引」來處理。在國際比較上,特別規定職場霸凌的國家也很少,多半是在反歧視法或是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對勞工「精神(心理)健康」所為之規範。

職場霸凌不容易訂定專法處理,是因為有幾個難處:

第一,霸凌與單一侵害行為不同,它不是一次性的毆打、誹謗,而是滴水穿石、聚蚊成雷的累積傷害。每一次的「微侵害」、「小濫權」可能都不構成違法,但累積起來就變得嚴重。可是法律通常適合處理「單一特殊行為」,而不容易規範「長期累積微傷害」。

第二,霸凌通常造成的是精神傷害,遠比身體直接傷害更難以證明。如要累積到能讓身心科開具醫療證明,那已經很嚴重了。更何況,身心傷害與主管霸凌行為的因果關係,更難以找出證據。

第三,講究效率、達成任務的職場,與重視教育的校園不同。前者本來就有壓力,就會淘汰,沒有員工可以主張「免於壓力的權利」。而且,在關係霸凌上,未成年學生集體排斥某人,學校應該教育這些孩子改變行為;但職場都是成年人,難道雇主可以逼迫員工「不討厭某某人」?

第四,近年來台灣「官場霸凌」愈趨嚴重,其實與太多靠個人親信或政治立場而就任的主管有關—你沒有能力卻當上主管,那就只能靠耍官威來領導單位。這不是「反霸凌」能夠處理的。

法律機制只能處理一小塊職場霸凌案件,而且立法還必須避免侵害營業自由以及人際交往選擇權。政府重視研修「職場」霸凌法制是好事,但先用現行制度,就可以處置「官場」霸凌,無待外求。(作者為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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