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婚姻自由與倫理衝突了?

民法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要負較重責任的一方提離婚,憲法法庭11月15日開庭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法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要負較重責任的一方提離婚,憲法法庭11月15日開庭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廖元豪
廖元豪
憲法法庭舉辦言詞辯論,爭點是「有責之配偶是否有離婚的權利」。公眾最關注的是「外遇者有權要求離婚嗎?」支持現行法一方,認為犯錯者不該從自己不法行為獲利(外遇還可休妻?),限制離婚權才符合國民倫理情感。主張現行法違憲一方,強調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法律無須介入已破碎婚姻。

這是需要充分權衡各方價值、利益,同時評估修法「後果」的題目。「有責者無離婚權」規定是否違憲,見仁見智。但憲法法庭辯論,及法界、坊間討論時,有種流行論述,卻值得檢討:婚姻是自由,不要拿倫理道德束縛!

這派論述把自由與倫理對立,認為現代法治國家重視個人自由,而不是要實現道德價值。憲法保障自由權利,就是要讓個人對抗社會多數,所以更不該拿倫理、道德、國民情感來限制(結婚與離婚)自由。

在這說法下,「自由」是價值中立,是去倫理化的。凡是高舉個人自由,就是現代進步;說到價值倫理,就是封建壓迫。類似論理,在前些年辯論同性婚姻時,也曾出現。某些倡議同性婚姻朋友,隨口就是「兩個人在一起,國家憑什麼管」。任何試圖提醒「婚姻代表倫理價值」的人,往往遭到攻擊。

另一個例子是釋字七九一號解釋將通姦罪宣告違憲。大法官雖沒有否定婚姻忠貞義務,但理由書中表示婚姻中個人「自由」高於「社會功能」。多少也凸顯大法官們的「自由優先論」。

然而,將「自由」與「倫理」簡單對立,並認為憲法保障前者非後者,這論述大有問題。近年來重大法律爭議,往往都與法律背後的倫理價值有關。婚姻(同性婚姻、通姦及離婚)、刑罰(死刑)、強制道歉、墮胎…若沒有對彼此道德倫理價值好好對話,根本無法解決。但雙方(或多方)爭執,卻總是規避「倫理」這個最重要論點。支持自由一方認為倫理是封建殘餘,捍衛倫理一方也只把現狀、傳統說成是倫理本質不去討論時代變遷。

很多人會說法律歸法律,道德歸道德;或說這些是基本自由、人性尊嚴,不能用道德規範云云。這種「去道德化」自由論,其實歪掉了。倫理道德辯論,是法律辯論不能規避的。

婚姻也是種契約,但為什麼人與人「約定」可以、需要由法律來擔保並執行?這是「倫理」問題,且在財產或婚姻身分上都必須討論。個人自由是否、如何包括「違約」?身分法與財產法上違約,有何不同?

當年我代表台北市政府參與憲法法庭辯論,倡議「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並不是說「婚姻自由選擇,國家不要管」,而是主張同性結婚符合婚姻制度要實現的倫理!最後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肯定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理由不是「自由高於倫理」,而是與我的主張一致:同性婚姻符合當代婚姻倫理,「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總之,自由前提是倫理,忘了道德、倫理價值的「自由」論述是空的。自由論必須回應「倫理」,把自己的價值說清楚;保守派也不能把倫理道德當咒語一樣,不談內涵卻只喊口號。法律辯論若欠缺細緻倫理價值對話,那就變成聖經裡的法利賽人,用教條主義害人,卻仍自以為義。有責一方是否有權離婚辯論,亦應如是觀。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同性婚姻 倫理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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