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人權會查汙 監院人權會空轉
聯合報報導,監察院每年編列高達一億四百七十九萬元的「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相比之下,包含議事、調查巡察、財產申報等三項監察院核心職權的業務預算,總和僅四四一二萬元。人權業務預算高達監察本業的近二點五倍,引發社會對預算效益與組織定位的強烈質疑。惟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問題,還不只是預算分配。
日前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民間組織(EARTH Thailand)及汙染控制部門連袂走入現場,在沙繳府(Sa Kaeo)與巴真府(Prachinburi)大舉調查非法工業廢棄物傾倒。這種「人權機構走向汙染第一線」的具體行動,是捍衛在地居民的健康環境權,也深刻映照出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尷尬現狀。
兩國人權會的落差,本質源於組織架構與法源定位的不同。泰國人權會是規定於憲法的獨立憲政機關,不受行政部會或總理府指揮,組織採「七人專任、任期七年且不得連任」的體制,賦予其無後顧之憂的獨立性。委員會有深入第一線現場勘驗與調閱卷宗的調查權,當查明人權侵害或行政機關未善盡保護義務時,得提出調查報告或改善建議、提起行政訴訟、移送檢察與反腐機關法辦,由政府採取補救措施,並將相關問題提交國會及內閣關注。
相對地,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是隸屬於監察院的專門委員會,由監察院長兼任主委、監委兼任委員;人數雖達十人,卻缺乏專職專責的組織獨立性。在法律限制與組織慣性下,多為被動、事後監督公權力,缺乏對環境違法事件主動出擊、先環境後法律的「現場主義」思維,甚至受到政治影響,這也導致了兩國在預算效益與行動力上的鮮明對比。
泰國人權會將預算高度投射於第一線實地訪查與人權監督;反觀台灣,人權業務編列上億預算,雖在少數議題推動專案訪查,卻常遭質疑多用於舉辦推廣活動、研討會、撰寫報告、人事維運等,罕見為環境汙染、健康環境權進行現場調查及強勢發聲。
更令人憂心的是,行政院人權處主責之台灣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二二–二○二四)」到期後,新版計畫難產「多年」。新版草案議題縮減,去化石燃料與補貼遭粗暴刪除,氣候變遷和環境人權被邊緣化,不但背離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意見,民間團體亦質疑流於形式,國家人權委員會卻沉默以對。
然制度的限制與監委懸缺的現實,都不應成為退縮的藉口。二○二二年聯合國大會已決議「健康環境權」定為基本人權,監察院若要凸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功能價值與存續必要,除了威權時期人權議題外,尤須貫徹環境法的現場主義,才是打破機關空轉、回應社會期待的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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