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尋求國家認同的合法共識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這三句並非筆者所創,而是「中華民國憲法」前三條條文。現任總統賴清德曾引用後兩條,表示中華民國主權屬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與護照的人,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主張擁有台灣主權。
賴清德及其前任蔡英文卻不願根據憲法第一條,堅定主張中華民國是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因為他們認同民進黨「台獨黨綱」及「台灣前途決議文」所謂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的政治主張。
從過去的「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到現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變成多數台灣民眾也可接受的主張,主要是因為其中的政治判斷遠大於法理判斷。政治上的對錯通常跟著個人主觀判斷而來,即便未必為真或有法理依據。只講政治、不談法理,各方更不易有交集。
講法理的話,憲法規定中華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呈現「一個中華民國的『一中』」,政府制度設計也是根據這樣的「一中」,所以才有一九九○年代出現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也才會由大陸委員會而非外交部去主管兩岸事務。
不僅是國民黨人士,謝長廷任民進黨主席及競選總統時也曾公允地提出「憲法一中」論述。
至於那些外國政府為了外交、戰略利益,一下聲明台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一下又表示台灣地位未定,中華民國官民各界根本不必隨之起舞。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到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台北條約」),加上中華民國政府持續有效治理台、澎,期間只有中共當局持續表示異議,台、澎屬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其理自明,且「台灣」並未獨立成為新國家。
台澎金馬屬於什麼國家,以政治詮釋,很可能會因各自政治觀點或期待而沒有共同答案或共識。既然「政治共識」分歧機率太高,宜考慮往較明確的法理方向覓得內部「合法共識」(或謝長廷曾謂的「憲法共識」)。
根據法理與歷史事實,前述的「合法共識」可包括以下兩點。第一,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共和)國」的現行名稱,它是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的主權獨立民主共和國,曾長時間在國際上獨自代表「中國」,目前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
第二,中華民國一定是國家,台灣在平常場合可為其代稱,但在正式與外交等場合應盡可能地先使用、彰顯中華民國,之後視文意與場合靈活使用中華民國與台灣兩詞。
這兩點「合法共識」凸顯了中華民國與台灣密不可分的關係。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不僅以堅實軍力保衛台澎金馬,在日益艱困的外交環境中盡力捍衛國家利益,還逐步透過政治民主化、釋憲案,以及前瞻地發展經貿與工業,將台灣建設成「三民主義模範省」、華人社群民主燈塔、「東亞四小龍」的一員、國際先進製程半導體的重鎮。
如此基於「合法共識」的關係,可以一句話表述之:中華民國是台灣家園安全的屏障,台灣是中華民國國家發展的驕傲。
(作者為政治大學外交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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