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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公投法律難題 交全民決定

立法院通過交通罰鍰專用、鞭刑、重啟核電三項公投案,其中以鞭刑要過關、甚至立法,實存有諸多障礙。
鞭刑首先要面臨者,即是適用的犯罪類型該包括哪些?這必然會以大眾所關心的詐欺、凌虐兒童、毒駕、性侵等犯罪為優先。但若真要達成嚇阻效果,就應針對惡性重大犯罪,就不可能僅限於這些類型。
尤其貪汙、重大經濟犯罪等,若未列入,總難免讓人有刑不上大夫、權貴之疑。
就算撇開適用的範圍不談,鞭刑到底是採強制適用、抑或由法官裁量?因若是根據個案宣告,就可能會出現相類似案件,卻因法官不同而產生鞭刑適用與否的差異,致使嚇阻效果大打折扣。
何況我國在二○○九年已將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轉為國內法,根據公約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也就是說,就算鞭刑入刑法,但在此等公約的明文禁止下,法官會否冒著枉法裁判風險來宣告鞭刑?
就算有法官宣告鞭刑,但能否達到執行的公平性,肯定又是麻煩。鞭刑很易帶來生理與心理的後遺症,這無疑是對同一犯行的雙重處罰,且若執法造成重傷、甚或死亡,除了國家賠償外,是否也要對執行者、甚至判決的法官究責?
中選會能否以有違憲、違反人權公約之虞,來否定立法院所通過的公投案,又會引發另一波風暴。目前公投法,並無賦予中選會實質審查權;因此中選會實不宜捲入此等爭執,應讓全民關注的鞭刑案,透過充分的資訊揭露、各方意見的表達與公開理性的辯論,最終由全民來決定,才能真正體現主權在民的原則。
總之,鞭刑、甚至是死刑存廢等議題,都反映人民對遏止犯罪的渴望。惟於此時,更該思考一個核心問題:重刑,只是嚇阻犯罪之一環,而非全部;畢竟,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佳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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