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預算民主 力守財政紀律
依憲法及預算法規定,行政院需在八月底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十一月底前決議,總統應於十二月十六日前公布。是故,如今立法院遲至次年、亦即本月十三日仍未能完成中央政府一一五年度總預算審查並通過,已違反預算法並嚴重偏離憲政預算秩序。
行政院日前向總統報告一一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提高至約三點六兆元,強調零舉債、收支平衡、擴大科技投資、強化國防、照顧社福、教育文化、公共建設、減稅等十大施政方向,歲入、歲出雙創新高,並宣示打造智慧國家2.0、健康台灣與福利國家願景。然在亮麗數字與政策願景背後,更值得全民關心的是總預算是否依法編列、審議、執行。
民主國家的預算制度不是政府的施政宣傳,而是憲法賦予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的重要制度。行政院依施政方針與計畫編列預算、立法院代表民意依法審查、總統公布後形成法定預算、再由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決算則送審計部審核,由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審計報告,對違法失職者依法究責。這套從編列、審議、執行、決算到決算審計監督的財務治理體系,是法治國公共財政制度的重要支柱。
令人憂心的是,近年預算治理卻逐漸失序。一一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延宕超過半年以上,仍未完成法定程序;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未完成前,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暫行支出機制執行。若立法院最後審議結果遭剔除、與原編列內容不同,先前已執行者如何調整和處置?未依法完成程序的支出,日後審計又將依何標準認定其合法性與績效?更值得警惕的是,近年特別預算常態化,諸多重大預算均以制定特別條例授予法源的方式來支應,原本應納入總預算審視的資源配置,被切割到正常預算之外,弱化了立法院的預算監督功能。這不只是行政技術問題,更直接衝擊依法行政與財政紀律。
近代公共財政強調計畫預算制度(PPBS)、零基預算及績效預算,其共同精神都是「先有政策、再有計畫;先有計畫、再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績效」。若施政方向未經完整評估、預算排序缺乏客觀依據,甚至未建立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即使預算金額再高也難保證施政符合公共利益。
除了立法院審查預算積習,行政院即將提出一一六年度總預算,亦應回答以下問題:施政方向是否源自完整的國家發展戰略,而不只是簡單彙整各部會需求?是否經過國發會整合、中長程計畫評估與資源排序?國防、社福、教育、經建、數位轉型等重大支出,是否有建立客觀優先順序與績效指標?預算執行如何確保採購依法、避免浪費,並接受審計及全民檢驗?違法失職是否能確實依法究責並移送法辦?
期盼未來政府能建立更嚴謹的預算治理機制,改革方向包括強化中長程財政規畫法制化、嚴格界定特別預算並落實退場機制、有效整合跨部會需求和資源、恢復立法院實質審議預算的功能,使預算審查回歸專業與理性,而非政治對抗的延伸,唯有如此才可重建預算民主與財政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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