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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了 噤聲就沒事?不懂台糖邏輯

台糖遭質疑5月就曾因中聯油提供的「脫膠原油」苯駢芘超標而退貨,卻並未通報衛生單位。 記者蘇健忠/攝影
台糖遭質疑5月就曾因中聯油提供的「脫膠原油」苯駢芘超標而退貨,卻並未通報衛生單位。 記者蘇健忠/攝影

台糖人員於五月十一日赴台中中聯公司進行取貨前送驗,五月十五日取得檢驗報告,得知苯駢芘為十四.七ppb、高於規範標準二ppb,五月十八日即告知福懋,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而拒收,之後福懋也換貨給台糖。台糖表示這批「未進貨」問題原料,並非食安法所要通報的「食品」範圍。

台糖認為依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產品」及「原料」分屬不同概念,不適用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的通報義務;經濟部亦指出,食安議題需要更多人共同把關,但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經濟部長龔明鑫強調,台糖只是買家,不是通報義務人,該批油品始終都在中聯廠區,就算要通報,也是中聯要通報地方政府;衛福部長石崇良更說:「現在說要去追究台糖、追究高雄市衛生局,我就不了解這個邏輯。」

不過,依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七條第五項關於通報義務的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據此,「食品」乃廣泛指涉「產品及其原料」;然而,台糖、經濟部甚至是衛福部,卻可以護航到如此地步?面對攸關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安問題,視若無睹、為其開脫,將來其他國營事業若涉及食安問題,是否都可有樣學樣?法律固然無法鉅細靡遺規範,然與民眾切身權益的相關事項,理應加強執行或預防,何況如今法有明文?

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台糖發現苯駢芘高於標準值七倍,竟視若無睹,僅退該批貨而不通報、亦無任何處置。縱使本案未達犯罪程度、僅涉及「行政違規」,然台糖身為國營事業負有社會公共利益責任,難道應該噤聲、不向主管機關通報?

社會大眾對本案迄今仍存有諸多疑惑,為何經濟部、衛福部卻對台糖護短心切、爭相為台糖開脫責任?台糖涉及的包含法律與社會公共利益責任,為何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主管食安的衛福部都不譴責,遑論究責乃至查處?

我們的官員已經尸位素餐到如此地步,套句衛福部長的話,實在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食安 台糖 中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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