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早現形 食安防線怎失靈

隨著台中地院的聲押新聞稿發布,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案的細節再浮上檯面。這起事件已遠超出單一業者違法的範疇,更暴露出國營事業處理食安風險時的消極、主管機關危機處理的遲緩,以及衛福體系在公共信任面前的失分。
回溯全案軸線,今年五月中旬,南僑與台糖幾乎同一時間踩到食安雷區;南僑於油罐車採樣驗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台糖則透過代購業者,於中聯三一一號油槽採樣,發現苯駢芘濃度逾法定上限(二ppb)七倍。
面對相同的致癌物汙染風險,民間業者南僑不僅重新清查自家油槽,更主動將樣本送交第三方SGS檢驗,並向上游示警,成為關鍵吹哨者。反觀國營事業龍頭台糖,在抽驗發現高汙染風險原料油後,卻僅依照契約關係通知福懋拒收、要求更換貨品,並將該批問題油品留置於中聯廠區,未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對此,經濟部與衛福部異口同聲地為台糖辯護,強調台糖採購的是「粗膠原油」原料,而非最終食用油脂產品,因此依法不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的強制通報義務。衛福部更進一步指出,台糖所掌握的是原料油汙染情況,與南僑取得並檢驗的「成品食用油」性質不同,後者因延遲通報已遭裁罰。
然法律上的形式判斷,並不能完全取代公共治理的責任判斷。依據食品中汙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無論直接食用或做為食品加工用途的油脂,苯駢芘限量皆為二ppb。台糖驗出原料的十四點七ppb已嚴重超標,精煉雖可降低部分多環芳香烴,卻無法保證毒素消滅。
法律上把「原料」與「成品」嚴格切割,或有其理;但就食安風險管理言,國營事業既已掌握如此明確的異常資訊,理應第一時間拉警報;若是玩文字遊戲卸責,即未善盡應有的公共責任。
檢方事證已明確揭露,中聯五月接獲台糖與南僑通報後,仍執意繼續生產,直到得知吹哨者即將爆料,才在六月底向食藥署通報。豈料食藥署第一時間的新聞稿,竟將中聯美化為「自主檢驗檢出通報」,把違法業者的「被迫吐實」包裝成「主動配合」。衛福部七月召開的兩次專家會議,亦未能充分檢討源頭汙染與隱匿事實,反而「建言」中聯改善製程,甚至讓涉案主嫌參與會議。凡此種種,更讓社會大眾質疑,主管機關究竟是食安守門人,還是在充當遮醜粉飾的門神?
再往回看台糖過去的作為,前董事長吳乃仁任內賤賣霧峰土地,致國有資產損失逾億元,刑事定讞後民事賠償一點七億元,卻多年追討不力,直至今年管收僅十二天即獲撤回。從消極追討資產到消極食安處置,不都反映了相似的行政慣性?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在風險萌芽期即透過資訊共享,將危害降至最低。台糖身為國營事業、經濟部與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肩負的不僅是法律程序上的行政義務,更承擔公共利益的責任,切不能以「依法無須通報」做為卸責理由。
負責任的政府,應在危機尚未擴大前主動掌握風險、即時公開資訊,確保民眾權益。若國營事業與主管機關都退縮至法律的最低標準,卻忽略公共治理應有的警覺與擔當,政府奢言食品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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