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家觀點/履行人權承諾 讓部落成為公法人

八月一日原住民族日將屆。卅二年前,「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是台灣民主與族群正義的重要里程碑。當年擔任國民大會代表的高正治醫師(Qui.Giling),領銜提出修正案,並在關鍵時刻要求重新表決,最終促成「原住民」正名入憲。身為本會前任理事長,他生前念茲在茲的不只是名稱的改變,更是重建部落生命共同體,使原住民族能在祖先世居的土地上,成為有尊嚴、能作主的人民。
二○○五年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則是另一個關鍵里程碑。二○一五年,原基法增訂部落公法人條款,明定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為公法人,並授權原民會訂定相關辦法。
當年領銜推動原基法的原民會前主委瓦歷斯・貝林與高正治醫師,都一再呼籲原民會盡速落實。原基法第卅四條更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原基法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在相關法令完成前,也應依原基法原則解釋、適用。
然而,原民會目前卻以「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取代實施辦法。這在制度上本末倒置:參與計畫的部落只有行政計畫中的「試辦」名稱,並未取得公法人法律人格,無法真正以公法人身分持有財產、締結契約、雇用人員、承擔責任,也無從驗證公法人與地方政府如何分工。用沒有公法人身分的部落試辦公法人,究竟能試出什麼?
原民會表示,公法人涉及組織、權責、財務、監督及救濟,尚待累積經驗、凝聚共識。我們同意制度需要審慎,也正因如此,更應先訂定「部落公法人暫行實施辦法」,讓少數有意願、準備成熟的部落依法取得公法人身分,規範基本組織、財務、監督、權責及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方式,再由中央提供必要的行政與會計支持。這才是真正的試辦。
暫行辦法不是草率上路,而是以可修正的法制承擔改革責任。實施三至五年後,政府可依實際經驗逐年檢討:現行授權足夠,就修正、完善本辦法;若確有超出授權範圍、必須以法律規範的事項,再修正原基法或制定專法。反之,若把另立「部落公法人專法」當成啟動制度的前提,從研議、協商到立法院審議,恐怕又是多年等待。
這不只是行政效率或制度選擇,更是人權問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承認原住民族享有自決、自治、維持自身制度及集體決策權。個別族人雖有原住民身分,若部落始終沒有法律人格,這些集體權利便缺少可以承接、行使並負責的主體。權利不是自治成功後的獎賞,而是自治得以發展的前提。
政府常以每年的民主與人權評比名列前茅而自豪。今年五月,由行政院推動、法務部籌辦並邀請十二位國際獨立專家進行的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其結論再度要求政府依兩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檢討制度,並對原住民族自決、決策機構及法規長期未定所造成的法律不確定性表達關切。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應督促行政機關限期完成法制。
呼籲賴清德總統督促行政院及原民會,不要再拖延訂定「部落公法人暫行實施辦法」,讓準備成熟的部落先取得真正的法律身分。先依法實施,才有經驗可以檢討;先讓部落成為權利主體,部落自治才可能開始。
原住民族日不應只有紀念正名,更應成為國家履行原住民族人權承諾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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