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執行 是一種人權侵害

日昨聯合新聞網刊出廿多年前犯下盧姓女建商撕票分屍案的死囚歐陽榕,在看守所內因多重器官衰竭病逝,沒能在刑場「伏法」,法界直言此案凸顯司法技術性拖延,讓「自然死」變相取代刑罰執行,與正義如何伸張形成矛盾。
法治最大的敵人,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法律存在,執政者卻可以選擇不執行。
死刑存廢,本來就是可以理性辯論的公共政策;但在民主法治國家,只要死刑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且三審法院已作成確定判決,法務部長就有依法行政的憲法義務,而沒有「選擇執行」或「選擇不執行」的權力。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並未宣告死刑違憲,而是認為死刑僅得適用於最嚴重犯罪,並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在此憲法框架下,死刑制度仍存在於我國法秩序之中。
更重要的是,現行《執行死刑規則》明定,經法務部核准執行後,相關檢察機關應於三日內依法執行,制度本身並未賦予法務部無限期擱置或不核准執行的權限。
然而,多年來社會所看到的,卻是另一種現象:死刑是否執行,往往不是取決於法律,而是取決於最近幾任法務部長的政策取向。這種情形最值得擔憂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權力的傲慢,行政權開始實質決定死刑是否發生效力。
三審法院依法審判確定的死刑判決若可因法務部的消極不作為而長期停擺,受損的不只是司法威信,更是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立法院制定法律,法院依法審判,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以主觀的價值判斷取代另一個憲法機關的決定。否則,今天可不執行死刑,明天是否也可以不執行其他自己不偏好的法律?
更值得深思的是,長期拖延執行本身,更是一種人權侵害。
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而言,國家透過司法程序宣告正義已獲實現,卻又讓確定判決無限期停留在櫃子裡,無異使其長期反覆承受期待正義落空的精神折磨,司法救濟的終局性因此遭到殘酷削弱。另一方面,對已確定判決的死刑受刑人而言,若無明確、透明且可預見的執行標準,而長期處於沒有未來、不知何時執行的焦慮狀態,同樣涉及程序正義、人性尊嚴及法律安定性的問題。法治國不應讓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家屬與受刑人—長期痛苦陷於法律不確定的狀態。
因此,真正的基本人權,不應只是假道學單方強調受刑人的權利,也包括被害人家屬獲得司法正義實現的權利,以及全體國民享有法律安定性及要求依法行政的權利。
如果執政當局認為死刑制度應予廢除,就應依民主程序提出修法,接受立法院審議與人民檢驗;在法律未修正之前,就應忠實執行現行法律,而不是透過行政怠惰、廢弛職務,使法律逐漸失去拘束力。
法治國可以容許不同價值,但不能容許行政權選擇性適用法律。比死刑更可怕的,不是死刑是否存在,而是人民開始相信:法律是否執行,不再取決於法律,而是取決於掌權者的主觀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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