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三級管理 非紙上談兵

致癌油風波延燒,行政院會周四將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行政院長卓榮泰昨天說明十大修法重點。其中增訂地方主管機關風險導向查核機制、強化業者異常通報責任及加重通報不實處罰等,應是社會共識、值得肯定,但也有些部分,需要再作更細緻的討論及精進。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二○一三年至今已修正十次,類似事件卻仍層出不窮;究竟是制度失靈,還是政府失能,以致一再重蹈覆轍?

早期,食安仰賴政府查核維護,惟食品種類複雜、數量龐大,單憑政府之力顯有未逮。食安法遂於二○一三年起引進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及通報機制,確立食安應由業者與政府共同維護,並建立三級品管制度;第一級由業者進行自主管理、第二級由第三方驗證、第三級由政府進行稽查抽驗。然配套並未能落實,是舊事重演主因。

現行食安法第七條及衛福部公告之「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雖課予業者訂定食安監測計畫及辦理檢驗義務,惟就監測計畫之內容,僅要求記載產品流程及危害分析、作業標準程序、內部稽核與供應商管理、教育訓練等四項,至於所載項目與內容是否足以確保食安則在所不問,致多淪為形式文件。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雖要求業者自主檢驗,檢驗項目及頻率卻留給業者極大選擇空間。以食用油脂製造業為例,檢驗標的可就原料、半成品、成品等三者擇一,最低檢驗周期可選擇每半年或每批檢驗,檢驗項目亦授權業者自行評估風險決定;實難想像如此寬鬆放任的管理方式有何實效,遑論是由負擔檢驗成本及不合格致損失的業者,自行決定檢驗內容,本身即存在利益衝突。故建議中央應主動公告業者應檢驗之具體項目,並縮短檢驗周期,方能建立有效的預防控制規範。

再者,對於業者未依法訂定食安監測計畫或未辦理檢驗,食安法僅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始處以罰鍰。限期改正的寬限期,無異助長業者「抓到再改」的投機心態;罰鍰額度過低,對於大型企業,亦欠缺嚇阻效果。允宜修法對違規行為直接處罰、加重法定罰鍰額度,並對命其限期改正卻屆期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至於由政府把關的第三級品管,境外輸入食品或原料之查驗,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國內食品之查核及抽樣檢驗,則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職掌。惟實際執行之依據,衛福部雖訂有「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但該辦法自二○一三年訂定迄今從未修正;對於主管機關何時應發動稽查、稽查頻率為何、如何取樣查驗、各查核標的之必驗項目等,均付之闕如,難以防患於未然。因此,中央應明定各級應查核之內容與最低稽查頻率。

此外,早在二○一五年,監察院即已提醒食藥署應正視各縣市衛生局食品稽查人力嚴重不足之窘境。但十年過去,以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安處為例,一一四年專責稽查人員僅四十二人,當年度查驗件數卻高達八萬八千餘件。若要求地方提高稽查密度,就應同步挹注人力及經費,而非等到食安事件爆發,再事後諸葛批評查緝不力,實有欠公允。

業者負第一層自主管理責任,輔以第三方驗證獨立把關,中央與地方政府再稽查抽驗,始能形成真正有效的食安防衛網。即使母法立意良善,若子法標準過於寬鬆、處罰欠缺嚇阻力、第一線缺乏足夠的人力與資源,所謂三級管理終將淪為紙上談兵。

食安 卓榮泰 行政院長 衛福部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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