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風暴求償 可比照萊劑條款
最近致癌毒油產品流竄市面,民眾人心惶惶,唯恐誤食毒油導致健康受損。但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執政黨發言人竟然在網路節目開嗆「又不是我逼你吃,你跟我大小聲幹嘛?」如此顢頇的語氣,只會加劇社會大眾對其漠視消費者權益心態的反感。
此次毒油事件的責任歸屬,究竟是主管機關怠於查核檢驗職責,抑或是油品業者疏於即時通報,尚有待檢調機關深入追查。但民眾關心的是,我和家人會吃到毒油嗎?如何選購安全油品?這樣的憂慮,讓我們想到政府在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時,當時蔡英文總統曾經說道:「並不是說進口美豬,我就強迫你一定要吃美豬啊,牠在市場上你可以吃,你也可以不要吃啊。」只不過,政府以避免引起國際貿易糾紛為由,堅持禁止標示美豬是否含有萊劑成分,致使民眾根本無從知悉是否消費到萊豬。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因此,政府當務之急,除責令相關食品業者加速回收毒油產品外,並應公告毒油產品流向及明確標示食品使用油脂成分,以確保消費者知悉與選擇的權利,維護社會健康的食安環境。
其次,毒油業者面臨法律的究責,除承擔政府的高額罰款及其負責人接受刑罰制裁外,亦應支付受害民眾的損害賠償金額。雖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賦予受害消費者得提起團體損害賠償訴訟、最高請求損害額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等權利;但由於消費證據保存不易,受害消費者難以證明與加害行為的因果關係,以致未能請求賠償。甚至消費者即使能證明曾經食用毒油產品,但在毒素尚未發作的潛伏期間,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法官只能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卅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金額。
過去曾爆發的強冠「餿水油」及頂新、正義與北海「飼料油」等一連串油品食安事件,消基會代表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的團體訴訟,最終判決定讞受害者賠償金額從每人三千元到三萬元不等;其中部分案件因缺乏直接證據,遭受法院判決駁回賠償請求,可見消費者請求賠償途徑的艱辛。
政府當初為安撫進口美國含萊劑肉品引起國內民眾恐慌的情緒,特意增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肉品導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舉輕以明重,符合容許標準的萊劑肉品出狀況,政府尚且承擔開放進口的政策責任;對應當前違反食安法的毒油事件,政府更應比照本條規定,克盡保護國民消費安全的施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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