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林不能只靠宣傳

環境部近來高舉「都市林」與「綠蔭生活圈」,希望十年後民眾從捷運站走到辦公室都有樹蔭,並以公私協力、企業ESG媒合及千萬棵植樹為推動方向。環境部自己也承認,現階段尚缺完整圖資、專責單位、植樹標準、生長空間及專業養護制度。既然基本條件尚未具備,預計十月才提報計畫至行政院,此時敲鑼打鼓,很容易再次落入先提出醒目願景與數字,再把最困難的制度問題留待日後處理的困境。
都市林問題不在種樹,而是土地與開發問題。台灣都市密度高、土地昂貴,道路、人行空間、管線、停車、建築容積、商業利益等早已高度競逐;若法律沒有先界定都市林的空間法律地位,沒有決定哪些土地須永久留給樹木,也沒有建立徵收、租用、容積調整、開發限制及財政補償制度,所謂綠色廊道只能寄生於既有道路、公園餘裕,或期待公私有土地地主的短暫眷顧。
這也正是「都市之林」須回答的問題,若它只是道路兩側樹木的連續排列,與行道樹有何不同?若它是一套具有棲地、降溫、保水與生物移動功能的綠色廊道,就須具有足夠寬度、土壤、樹冠層次及「長期」不受開發侵蝕的空間。沒有土地權利與空間保障,就沒有「林」,只有植栽工程。
更根本的問題,是政策始終把樹木當成調適的工具,而不是城市共同生活的成員。環品會推動「樹都」倡議的意義,正是要從「樹木權利」與市民公共價值感知出發。樹木不只因為能降溫、吸碳、改善空氣而值得保留;它本身是生命,也是城市歷史、社區記憶、多物種棲居關係的一部分。
若只在熱浪來臨時,把樹木視為「天然冷氣」、自然解方,一旦樹木妨礙停車、招牌、道路拓寬或建築收益,其工具價值便會迅速敗給土地價格。
因此,都市林政策的起點不是「哪裡可以種樹」,而須正視「為何可隨意犧牲樹木?」法律應先保障成熟樹木的存續利益,若遇公共工程建設擬砍伐樹木,須證明具有必要性,並保障市民知情或異議、停止施工的權利,並將樹木所需的土地、土壤、樹冠空間視為不可任意縮減的城市公共財。唯有市民體認到樹木不是政府施予的景觀,而是共同擁有、共同守護的生命價值,能形成「樹權意識」,都市林才可能茁壯和延續。
傳統林業機關熟悉山林、造林與森林資源管理,卻未必能處理都市計畫、道路斷面、地下管線、建築容積及地方財政問題。都市林的決策權,多掌握在地方政府的工務、交通、都發、財政部門;但這些部門首先考量的往往是工程、交通、開發及稅收。中央若只提供苗木、技術指引與補助,卻無能力限制或調節地方開發利益,政策終將敗給停車格、道路拓寬、建築基地,如同高雄橋頭糖廠百頃森林即將消逝一般。
學界的倡議同樣不能停留在樹冠率、「六分鐘綠蔭生活圈」或國際城市案例,卻缺少願意回答土地從何而來、誰承擔成本、誰有權拒絕砍樹,以及地方政府為何願意讓出開發利益的現實方案。先確認樹木實際需要何種生存空間,再由法律限制道路、建築與開發;而不是先發布宏大計畫,再要求樹木適應剩餘空間。
都市林若沒有土地、權利、市民認同,只會是虛幻政策;重新分配城市空間、承認樹木生命地位的制度改革,才是都市林專法應建構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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