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納公投 可成朝野最大公約數

近來民眾黨積極推動「安樂死公投」,認為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可依其自主意志達到尊嚴善終。民進黨立委於去年提出「安樂死法草案」並交付委員會審查,至今已辦完兩場公聽會。
已故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生前因胰臟癌末期飽受劇痛,積極推動台灣安樂死立法未果,遂於二○一八年六月遠赴瑞士,在當地合法機構協助及親人隨側下飲藥辭世,享壽八十五歲,尊嚴與安寧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安樂死」是指在特定情況下,透過主動或被動的醫療手段,讓承受嚴重痛苦、疾病無法治癒的病患結束生命。「安寧緩和條例」雖設有家屬代理權,但對何謂「末期」之定義嚴格。又「病人自主權利法」雖保障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規畫自己未來的醫療照護與善終意願,卻未對長期臥床的永久性植物人,及不可恢復之昏迷患者等家屬的抉擇加以規範,成為照顧家屬永生之苦難。
據統計,國人臨終前需依賴他人照顧或處於臥床狀態時間,平均達七至八年;歐美受惠安寧緩和醫療普及、順其自然的觀念(如不施行人工點滴、鼻胃管等延命措施),多數長者在意識清明下自然停止進食,臨終前的臥床時間常壓縮在數天至月內。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自然,惟人究竟有無權利選擇死亡方式?「自殺」在法律上並不為罪,但是幫助他人死亡卻屬「加工自殺罪」,依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項:「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醫師協助不具表達能力的身障重症者,或在病床上苦撐、插滿管線、被無效醫療延長痛苦的患者進行「斷食善終」,卻被依幫助殺人罪偵辦。
人於重症昏迷之際無法表達意識,卻得飽受以醫療維生措施延續生命的痛苦;不但浪費醫療資源,死亡前飽受百般折磨亦何其不堪。本次若能將安樂死納入公投,應可成為朝野最大公約數,亦具有人權指標意義。欣見安樂死能盡速完成立法及相關法制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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