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路商「食安通報鏈」 應法制化
中聯致癌油流入許多知名餐飲品牌,消費者人心惶惶、又疲於資訊轟炸,其實該積極主張通路商的「主動通知義務」。
目前食安回收機制最大的漏洞,在於將健康風險的把關責任轉嫁給消費者。通路商在行銷時能利用大數據精準推播廣告、發送促銷簡訊,但在商品危害人體健康時,卻常採取被動受理退費的消極態度。
現行法規無法強制主動逐一通知,主要受限於三大限制:第一,法律目前僅規範「下架、公告與回收」,並未課予通路商對特定個體的主動推播義務;第二,通路商以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募集會員時的特定使用目的限制,主張撈取資料發送食安通報會引發合規爭議;第三,通路商在法律定位上為「販售者」而非「製造商」,因此缺乏未主動通知的法律責任。
然而,通路商雖然不是食品的製造者,卻是商品進入家庭的最後一道關卡。當公共健康面臨即時威脅時,通路商利用現成會員資料發送警告簡訊,其成本遠低於社會集體醫療的付出。
多數國家在食品安全回收的法律規範上雖然與台灣類似,未以法律強制要求賣場須逐一通知消費者,但部分國家已發展出一定應對機制,如美國超市發生嚴重食安事件時,系統會直接撈取購買該批次產品的會員資料,主動撥打自動語音電話或發送電子郵件。
台灣若要建立食安防禦網,應參考國際經驗並走得更前,建議對法規進行以下修正:
一,可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新增條文,要求留有消費者聯絡資料及消費紀錄的連鎖通路、量販店、超級市場等販售業者,應主動通知曾購買該批次問題商品之消費者停止食用,並告知退換貨流程。
二,可明確界定個資法的免責條款。可於修法理由中明確釐清:此類主動通知屬個資法中「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通路商依法利用個資進行食安防災通知,免負民刑事個資洩漏或不當利用之責。
三,建立「食安警報發送成本」的補償與求償機制。可研議通路商依法履行通知後,得檢具相關憑證,全額向該問題食品之製造商、進口商求償,或由政府設立食安保護基金先行代墊,再由基金向不良廠商追償。
將連鎖大賣場的顧客購物資料與國家食安通報鏈結合,是台灣食安管理走向科技化與精準化的必然趨勢。通路商不應只是收錢的平台,更應成為守護國民健康的哨兵。透過修法,建立「政府公告、通路通知、民眾防範」的防禦網,方能真正終結「毒物吃下肚,民眾卻不知」的食安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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