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戶自用發電 應採一定比率再生能源
經濟部十八日公布「一一四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能源署寬估未來十年用電需求增加,年均成長率約為百分之二點五,同時強調供電無虞,再次引發社會對供電韌性的討論。
五月十四日,行政院會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大重點中,有一項特別值得關心台灣能源安全的人注意: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後,用電大戶須自設一定容量的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
從歐洲的供電經驗看,方向是對的。過去只要求大廠在尖峰時段為電網減壓;如今,走向分散式的自主供電。這是觀念的轉變,值得肯定。
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多年來已須設置相當於契約容量一成的再生能源;此次修法新意在於:自用發電的義務擴大了,卻不限定技術。法律說「要發電、要儲能」,沒說「用什麼發」。
供電韌性的成敗,正在這裡。台灣能源逾九成仰賴進口,對一個與鄰國沒有電網互聯的島嶼,這就是真正的脆弱點,但不是每一種自用發電都能降低這個依賴。大廠若用天然氣機組或燃料電池來應付義務,並不會換來真正的自主:液化天然氣同樣靠進口,它只是把脆弱點從電網挪到了接收站。
陽光、風、地熱則是本土資源。屋頂光電、風場、長時儲能,這些電力不靠任何一艘到港的船。唯有這種自用發電,能把法規義務變成安全。歐洲在二○二二年俄烏戰爭付出慘痛代價才學會,能源自主不能建立在進口的燃料上。
於是,真正的關卡移到了「子法」。母法立的是原則,子法定的才是實質內容;而母法正好把「設備種類」的決定權交給了主管機關。成敗繫於三個選擇。
第一,在強制的自用發電中訂出再生能源的最低比率,不要對電從哪裡來視而不見。第二,別讓化石燃料的備援機組充當合規:一台天然氣機組能獲得「自用發電」的政府合格標章,卻沒辦法提升台灣能源自主。第三,重視長時儲能,沒有它,間歇性的綠電無法真正紓解電網。
這些選擇,與此次修法的精神一致。這次修正首次把再生能源正式納入能源範圍,子法只是把這個邏輯走到底。
筆者支持這次修法。但真正重要的決定不在母法,而在未來的子法。子法若把擴大的義務導向再生能源與長時儲能,台灣就把一項產業義務,轉化為國家級的韌性基礎建設。子法若對電力來源無動於衷,台灣不過是多了一批發電機,能源依賴卻分毫未減。子法起草者要回答的問題很簡單:法律強制的自用發電,能否增強台灣的能源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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