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家觀點/選罷法修正 應擺脫因人設事的慣性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廿六條修正,未來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可登記參選,另規定詐欺犯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二○二三年倉促通過排黑條款,表面上是為了淨化政治,實際上卻因不分青紅皂白、輕重緩急,一刀切地剝奪人民參政權,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也動搖了法治國信賴基礎。這樣的制度猶如竭澤而漁,為了捕魚,不惜以毒藥或炸藥將整池魚一網打盡;看似強力排黑,實則可能誤傷制度本身。
台南市議員王家貞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她擔任議員期間因助理薪資申報爭議案件,法院在二○二三年四月判決得「易科罰金」或「緩刑兩年,並向公庫支付十萬元」。依當時選罷法規定,「受緩刑宣告者,不在不得參選之列」。因此,已經決定參選立委的王家貞,依據專業法律意見,選擇最有利的「緩刑並繳納十萬元」方案。孰知,立法院於五月通過新排黑條款並火速於六月施行,其中新增規定,凡「緩刑期間」一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結果是,她在判決時仍合法可參選的選擇,卻在法律修正後,突然變成不得參選的理由,此等與法治國家核心原則大相逕庭的荒謬情節,就在台灣上演。
人的理性選擇,必然依據「行為時」的法律規範作出判斷。王家貞與所有公民一樣,是基於當時法律仍保障緩刑者參選的前提,才作出接受緩刑的選擇。誰能預料在行為與判決皆已確定後,法律竟突然改變,對既已完成的合法選擇施加新的不利益?
從王家貞的個案即可看出,當年大張旗鼓通過的排黑條款,確實存在高度違憲疑慮,既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再則是比例原則的失衡。合理的排黑制度,應該精準而非濫用。對貪汙、賄選、洗錢、詐騙等直接危害公共廉潔的犯罪,維持嚴格限制,社會自無異議;但對過失犯罪或與公共廉潔無直接關聯的案件,則不宜一概排除。唯有區分類型、衡量比例,才能既維護政治廉潔,也守住民主權利。
有媒體稱這次的修法是高虹安條款,平心而論,放寬緩刑或易刑不得參選的限制,是較符合憲法精神的修正;且真正的考驗不在於是否放寬,而在於能否徹底擺脫「因人設事」的政治慣性。
法治不在於嚴苛,在於精準;不在於情緒,在於比例。唯有回歸制度理性,拒絕因人設事,才能讓法律成為人民的依靠,而不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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