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的全球壟斷大計:我國公平會能否抵擋?
一、五月十三日,首爾的警示燈
二○二六年五月十三日,韓國朝鮮日報(Chosun)報導震撼投資業界:Uber同步推動兩項對韓國數位平台市場具結構性影響之結合案。其一,與Naver組成八比二(80/20)財團,剛好落在韓國公平法強制結合申報門檻之底線上,洽購外送龍頭Baemin(Delivery Hero子公司);其二,收購Kakao Mobility財務投資人股權,TPG百分之二十八加Carlyle百分之六點一七已逾百分之三十四,並爭取Kakao集團之百分之五十七點二管理權。自二○二五年十月起,Naver Plus會員權益已透過積分整合鋪陳合作。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並未坐視。據Chosun引述投資業界消息來源:多重結合審查疊加將延長期間,KFTC亦可能審視外資同時掌控國內平台之結構。二○二六年一月,KFTC方才駁回Affinity收購Lotte Rent-a-Car一案;Affinity當時已持有SK Rent-a-Car,KFTC正是以同一外資跨持兩家本土租賃公司之結構性風險為核心論據。
首爾的警示燈已然點亮,照亮的不僅是韓國的監管視野,更迫使尚未動手的監管機關重新檢視自身對跨國平台股權棋局之識讀能力。
二、Uber的全球版圖:五個市場,同一套劇本
時間軸拉長、地理軸拉寬,Uber之佈局橫貫十年、五個市場:
東南亞。二○一八年三月,Uber將東南亞業務「換」予Grab,作價百分之二十七點五股份,Uber CEO Dara Khosrowshahi同步取得Grab董事席位,並簽署不競爭協議。新加坡CCCS於500/001/18號裁罰書認定此案為實質結合,內部信件揭示刻意設計交易節奏以規避事前審查(第七十八段、第二九二至二九四段),各罰新幣六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千三百萬元。
中國。二○一六年八月,Uber以業務交換滴滴出行百分之十七點七股份並互派董事,完成「戰略退出」。退出非真退出,僅是換一張面孔。
印尼。Uber透過Grab以七十億美元規模收購GoTo,使Grab於印尼合計市占率將近百分之八十。
韓國。即五月十三日雙線出手。
台灣。二○二四年十二月,公平會駁回Uber Eats直接收購foodpanda之申報案。然不到十六個月,Grab挾與Uber之不競爭協議、Uber CEO兼董事之既存結構,加上Uber於Delivery Hero加碼至近百分之二十持股之三角配置,於二○二五年五月回頭以六億美元收購同一標的。
五個市場,五張面孔,同一隻手。這不是巧合,這是劇本。
三、完美迴避之術:複雜股權與策略合作的設計
關鍵在於:Uber於每一市場皆居於股東加董事加不競爭夥伴之三重結構,於申報文件表面卻似乎不構成「控制」。
以Grab為例。據二○二六年三月六日Form 20-F,Uber持有Grab百分之十三點一股份、表決權百分之五點五;Uber CEO自二○一八年兼任Grab董事至今,依Uber二○二四年五月八日Schedule 13D揭露繼續執行職務;不競爭協議仍有效,須俟Uber完全出清Grab持股後一年方失效;二○二六年四月十七日Delivery Hero新聞稿揭示Uber加碼至百分之七,於五月間更提升至百分之十九,甚至對Delivery Hero開出每股三十三歐元之全面收購價碼 —— 而Delivery Hero正是foodpanda之母公司。三角閉環,環環相扣。
監管之盲點,恰在於以表決權百分之五點五或股權百分之十三為門檻,看不見實質控制力之滲透。Uber CEO作為董事,能否取得Grab之競爭敏感資訊?不競爭協議是否限制Grab之獨立競爭行為?Uber加碼Delivery Hero又意在何處?以形式門檻觀之,皆「不構成控制」;以實質控制力觀之,則處處皆是控制之痕跡。
若Uber於每一市場皆刻意以不超過門檻之比例持股,卻同時佈下董事席位與不競爭協議,這究竟是巧合?還是設計?
四、首爾示範了三件事:穿透、識別、判準
KFTC五月十三日所釋放之訊號,並非程序提醒,而是監管邏輯之升級,可拆解為三層:
第一層,穿透。結合審查不應僅止於交易主體表面身分,更須穿透至背後資本網絡。Uber是否以財團一員介入Baemin收購?是否以買斷財務投資人股權取得Kakao Mobility之事實控制?KFTC不問「叫什麼名字」,而問「實際上是誰」。
第二層,識別。KFTC將「外資同時掌控國內平台」予以類型化、風險化。這不是針對個案,而是建立結構性風險識別範疇:同一外資跨持本土多家平台時,無論形式是否達到結合門檻,皆值得高度關注。
第三層,判準。KFTC於二○二六年一月駁回Affinity收購Lotte Rent-a-Car案,正是以同一外資跨持兩家租賃公司為駁回核心論據;不僅亮起警示燈,更將判準明文化、案例化。
回望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平會駁回Uber Eats直接收購foodpanda案之精神,與KFTC今日示範者實有共鳴。然當Uber轉換面孔、改由Grab出手之時,公平會能否將前年底精神貫徹至今年Grab案?
五、台灣的關鍵時刻:公平會能否抵禦完美迴避?
擺在公平會面前的,恐不僅是結合申報案,而是制度抗辯:當完美迴避已成為國際平台玩家之標準動作,公平會應如何因應?至少應於三層次精進:
其一,穿透式審查,穿透至Uber於Grab、於Delivery Hero之持股、董事、合約三層結構。
其二,重塑實質控制力判準,將董事兼任、不競爭協議、競爭敏感資訊通道納入評估核心。
其三,跨案結構性風險識別。Uber於中國、東南亞、印尼、韓國、台灣之全球版圖一脈相承,本案不應視為孤立交易。
韓國公平會看穿了,台灣呢?首爾的警示燈已亮;台灣若視而不見,下一步便是被完美迴避成功,而到那時,付出代價者,將不只是foodpanda外送員、不只是Grab的競爭對手,而是台灣消費者於數位平台市場中本應享有之有效競爭利益。
幕前的棋子,或許叫Grab;但幕後那隻手,與首爾、與雅加達、與北京、與吉隆坡所見者,始終是同一隻。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