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家觀點/實質減碳 才是企業國際競爭力
聯合報十二日「陽光行動」專題提及碳權交易供需失衡。碳費費率過低是導致交易制度失靈的主要原因,以下提出幾點關於減量額度類型的碳權交易市場供需因素。
以需求來說,強制性的碳定價機制若允許碳權供合規使用,確實可成為需求之一,但此一需求在ETS及碳稅下的操作狀況不同。以ETS而言,核發量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價格處於波動的狀態,很難用核發量的價格做為提升碳權需求的指標。以碳稅來說,當碳價由政府設定時,碳價高低確實可能成為碳權需求的誘因,問題是:首先,允許使用碳權的碳稅制度,其稅率多半也不高,例如墨西哥稅率為三點五美元、新加坡第一期稅率不到四美元。其次,多數的碳稅機制,通常僅以稅率搭配碳權的使用為管制手段,故縱使稅率不高,還是有可能成為碳權需求的訊號之一。
但我國的碳費制度設計,有一般費率與優惠費率之差距,以驅動碳費徵收對象提出二○三○年指定減量目標與自主減量計畫,初估五百個碳費徵收對象之中,有四三○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其中包括約二七八一項減量措施,此需投入百萬或上億的資金,預估可產生約四七四五萬的減量成效。此為實際的減量,不是購買碳權達成的「碳中和」、更不是所謂的「繳錢了事」。故強制性的碳定價制度允許使用碳權,確實是碳權需求來源之一,但碳價絕對不是唯一或是關鍵的驅動因素。此外,我國碳費制度也與其他碳稅制度有本質上的差異,實不宜單純以我國碳費費率過低,做為交易市場運作失靈的主因。
碳權的另一需求、也應是較大的需求,來自企業自願性,或供應鏈要求的「碳中和」而需使用的碳權。此一需求無涉合規使用,故對於碳權的需求,端視企業購買碳權考量的因素,主要是價格與品質。品質高、具環境完整性的碳權,需符合相當嚴謹的要件,原則上價格不會太低,特別是有愈來愈多的指標型企業,例如微軟、谷歌等,開始傾向使用「移除型」碳權。若企業自願性的碳權需求考慮到碳權的環境完整性,願意以高價購買高品質的碳權,此一需求必然帶動更活躍的交易市場。
除了需求因素,「陽光行動」報導也提到碳權供給明顯不足,然供給量是否充足卻取決於需求量。我國目前所累積碳權,扣除已註銷者有二一○四萬公噸,供給量不算少。此外,我國在審查抵換專案與自願減量專案時,嚴格遵守國際間對於環境完整性要求,故減量專案成本不低,此也反應在碳交所的碳權售價上。若如報導提到的,外銷導向型企業為確保其國際競爭力,需要碳權達成「碳中和」,相信以目前國內累積之碳權應可滿足需求,關鍵點在於,企業是否因價格過高而不願購買。
總之,國內的自願減量專案機制有待精進。以碳權市場的供需來看,碳費費率過低或供給量不足,並非導致市場失靈的主要因素,關鍵在於企業願意付出多少成本去購買碳權,或資助自願減量專案。惟不論「碳中和」或交易市場,畢竟都不是實質減碳,企業投入資源進行實質減碳,才是企業低碳國際競爭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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