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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兒少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近日有個名為「謎案追蹤」的海外YT網站,上傳了一則關於新北校園割頸案始末的影片。僅短短十天就破了四百萬點閱率,並收到超過三萬則的留言。如此現象,反應了國人對於該案司法裁決的不滿,而重新審視與修改「兒少法」的訴求因此呼聲四起。
面對日益惡化的青少年重大刑事犯罪,澳洲司法也進行了相關法條的修訂。例如,二○二四年十二月昆士蘭州議會就修法通過,規定該州十至十七歲的青少年若犯下所列舉的十三項重大犯罪,則會面臨與成年人相同的刑罰,也移除了之前審判未成年者時「拘留僅為最後手段」的原則。換句話説,之後該州十七歲以下青少年或兒童若遭判謀殺罪定讞,最重可能會面臨無期徒刑。
此外,墨爾本所在的維多利亞州於今年二月底,在修法後頒布了《成人暴力犯罪處罰法》,規定凡十四歲以上而犯下嚴重暴力犯罪(含入室搶劫、劫車、持刀傷人)的青少年將不再由兒童法庭審理,而是直接依成人刑罰標準來量刑。在兒童法庭,任何罪行最高刑期僅三年。但到了郡法院或中級法院,嚴重暴力傷人最高可判廿年;而重大入室搶劫與加重劫車罪,其最高刑期則從廿五年提高至終身監禁。
在上述司法改革歷程中,當然遭遇不少堅持反對意見的議員們阻攔,甚至連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以及澳洲人權委員會,也都曾出面表達嚴正關切。但州政府擇善固執地守住最後防線,主張重大暴力犯罪者的權利不應凌駕於無辜的受害者與全體民眾的人身安全之上。
值得深思的是:澳洲身為聯合國會員國,但其立法者卻能挺住排山倒海而來的壓力,對於不合時宜的法條進行修改。對照之下,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卻有部分立法者動輒搬出所謂的國際公約來作繭自縛地唬弄民眾,以人權之名而行縱容與輕判重大犯罪之實。修正不合時宜的兒少法,澳洲做到了,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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